|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环境局关于****年产3万吨颗粒有机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6〕16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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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的《****年产3万吨颗粒有机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属**,项目代码:****,位****工业园区横五路与纵三路交叉口东南角,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09°15′8.921″,北纬23°57′11.385″。项目租赁**多****公司、象****公司原有厂房进行建设,总占地面积64096.97㎡。厂内布置安装上料机、破碎机、筛分机、搅拌设备、造粒机、烘干筒、双冷却筒、筛分机、输送带、包装秤等生产设备,建成后年产颗粒有机肥3万吨。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68.6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6.86%。
(二)规划符合性
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破碎、混料搅拌、造粒、筛分工序在封闭厂房进行,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烘干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烘干工序热风炉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中烟尘、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干燥炉、窑)二级标准,二氧化硫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燃煤(油炉窑)二级标准,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二)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噪声主要是烘干机、皮带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建设单位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尽量完善设备的减振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排放限值标准。
(四)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炉灰渣、废润滑油等。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镇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热风炉灰渣回用于生产原辅材料。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六)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