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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683991N | 建设单位法人:徐凯 |
| 谢永爽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潍** |
| ****经济开发区**西街以南、殷大路以西 |
| 5万套/a高压输变电设备配件项目技术改造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30_0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92-C3392-有色金属铸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潍** ****开发区**西街以南、殷大路以西 |
| 经度:118.98579 纬度: 36.73145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8-22 |
| **环审表字〔2025〕2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683991N001Y |
| 2021-07-1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600 |
| 508.58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683991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683991N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704MADYGGLN4P | 竣工时间:2025-12-0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1-2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2-2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98988 |
| 技术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技术改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次技改利用项目自有厂房,总占地面积约为7099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6892.94平方米,其中1#生产车间建筑面积4713.9平方米,2#生产车间建筑面积3817.47平方米,3#生产车间建筑面积3276平方米,6#生产车间建筑面积20659.21平方米,8#生产车间建筑面积30057.96平方米,成品仓库建筑面积764.56平方米,办公楼建筑面积3503.84平方米,固废库建筑面积50平方米,危废库建筑面积25平方米,除尘灰库建筑面积25平方米。 本项目在已有低压铸造机、制芯机等设备51台(套)基础上,淘汰原有低压铸造机等设备8台(套),新购置制芯机、车床等设备215台(套),技改后全厂共计258台(套),技术改造后产品产量不变,可达到年产8500吨高压输变电设备配件的生产规模。 | 实际建设情况:本次技改利用项目自有厂房,总占地面积约为7099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6892.94平方米,其中1#生产车间建筑面积4713.9平方米,2#生产车间建筑面积3817.47平方米,3#生产车间建筑面积3276平方米,6#生产车间建筑面积20659.21平方米,8#生产车间建筑面积30057.96平方米,成品仓库建筑面积764.56平方米,办公楼建筑面积3503.84平方米,固废库建筑面积50平方米,危废库建筑面积25平方米,除尘灰库建筑面积25平方米。本项目全厂共计277台(套),技术改造后产品产量不变,可达到年产8500吨高压输变电设备配件的生产规模 |
| 增加机加工设备29台(套)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熔炼—精炼—扒渣—制芯—压铸—落砂—去冒口—抛丸—磨光—固溶、时效—机加工—清洗—喷漆—电烘干—打磨—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熔炼—精炼—扒渣—制芯—压铸—落砂—去冒口—抛丸—磨光—固溶、时效—机加工—清洗—喷漆—电烘干—打磨—成品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排气筒P1:熔炼、铝水转移包、烤包、精炼、扒渣产生的颗粒物、SO2、NOx经1#双旋风除尘+2#喷淋塔+3#烧结板除尘+22.5米高排气筒P1排放; 排气筒P2:制芯、圆气磨产生的颗粒物、VOCs经4#布袋; 压铸、电烤箱、落砂房、热芯存放间产生的颗粒物、VOCs经5#布袋; 以****设备处理后经6#催化燃烧装置+22.5米高排气筒P2排放; 排气筒P3:抛丸产生的颗粒物经7#旋风除尘; 抛丸产生的颗粒物经8#旋风除尘; 以****设备处理后经9#布袋+18.5米高排气筒P3排放; 排气筒P4:磨光、锯床产生的颗粒物经10#左侧双旋风除尘; 磨光产生的颗粒物经11#右侧双旋风除尘 以****设备处理后经12#布袋+15米高排气筒P4排放; 排气筒P5:固熔、时效炉产生的颗粒物、SO2、NOx经17.5米高排气筒P5排放; 排气筒P6: 6#车间喷漆产生的颗粒物、VOCs经13#/14#水帘; 与喷漆烘干房产生的VOCs经15#过滤棉+16#气旋塔; 8#车间喷漆产生的颗粒物、VOCs经19#/20#水帘; 与喷漆烘干房产生的VOCs经21#过滤棉+22#气旋塔; 一起经17#中转塔+18#催化燃烧装置+20.5米高排气筒P6排放; 排气筒P7:锅炉产生的颗粒物、SO2、NOx经15米高排气筒P7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排气筒P1:熔炼、铝水转移包、烤包、精炼、扒渣产生的颗粒物、SO2、NOx经1#双旋风除尘+2#喷淋塔+3#烧结板除尘+22.5米高排气筒P1排放; 排气筒P2:制芯、圆气磨产生的颗粒物、VOCs经4#布袋; 压铸、电烤箱、落砂房、热芯存放间产生的颗粒物、VOCs经5#布袋; 以****设备处理后经6#催化燃烧装置+22.5米高排气筒P2排放; 排气筒P3:抛丸产生的颗粒物经7#旋风除尘; 抛丸产生的颗粒物经8#旋风除尘; 以****设备处理后经9#布袋+18.5米高排气筒P3排放; 排气筒P4:磨光、锯床产生的颗粒物经10#左侧双旋风除尘; 磨光产生的颗粒物经11#右侧双旋风除尘 以****设备处理后经12#布袋+15米高排气筒P4排放; 排气筒P5:固熔、时效炉产生的颗粒物、SO2、NOx经17.5米高排气筒P5排放; 排气筒P6: 6#车间喷漆产生的颗粒物、VOCs经13#/14#水帘;与喷漆烘干房产生的VOCs经15#过滤棉; 8#车间喷漆产生的颗粒物、VOCs经19#/20#水帘;与喷漆烘干房产生的VOCs经21#过滤棉; 一起经18#催化燃烧装置经20.5米高排气筒P6排放; 排气筒P7:锅炉产生的颗粒物、SO2、NOx经15米高排气筒P7排放 |
| 实际情况气旋塔和中转塔无处理作用,做为气体中转位置,故删除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13 | 0.033 | 0 | 0 | 0.013 | 0.013 | |
| 0 | 0.0002 | 0.003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29 | 0.04 | 0 | 0 | 0.029 | 0.029 | / |
| 0 | 0.282 | 0.912 | 0 | 0 | 0.282 | 0.282 | / |
| 0 | 0.712 | 2.393 | 0 | 0 | 0.712 | 0.712 | / |
| 0 | 0.246 | 0.251 | 0 | 0 | 0.246 | 0.246 | / |
| 1 | 污水处理设备 | 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公司进水水质要求 | 清****设备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公司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大圩河及小圩河,最终进入白浪河 | 废水PH检测最大值为7.1~7.2;其余各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浓度最大值分别为:悬浮物最大浓度为33.75mg/L;化学需氧量最大浓度为141.2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最大浓度为42.075mg/L;氨氮最大浓度为2.655mg/L;色度最大为7倍;总磷最大浓度为1.407mg/L;总氮最大浓度为9.377mg/L;石油类最大浓度为0.69mg/L |
| 1 | 双旋风除尘+喷淋塔+烧结板除尘 | 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SO2、NOx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 熔炼、铝水转移包、精炼、扒渣产生的颗粒物、SO2、NOx经1#双旋风除尘+2#喷淋塔+3#烧结板除尘经22.5米高排气筒P1排放 | 颗粒物出口浓度最大值为4.2mg/m3,速率为0.072kg/h,NOx出口浓度最大值为6mg/m3,速率为0.1kg/h。 SO2出口浓度最大值<3mg/m3,排放速率未检出。 | |
| 2 | 布袋+催化燃烧 | 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限值要求;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及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 | 制芯、圆气磨产生的颗粒物、VOCs经4#布袋; 压铸、电烤箱、落砂房、热芯存放间产生的颗粒物、VOCs经5#布袋; 以****设备处理后经6#催化燃烧装置经22.5米高排气筒P2排放。 | 颗粒物出口浓度最大值为4.3mg/m3,速率为0.11kg/h。 VOCs出口浓度最大值为3.14mg/m3,速率为0.08kg/h。 | |
| 3 | 旋风除尘+布袋 | 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 抛丸产生的颗粒物经7#旋风除尘; 抛丸产生的颗粒物经8#旋风除尘; 以****设备处理后经9#布袋经18.5米高排气筒P3排放。 | 颗粒物出口浓度最大值为4mg/m3,速率为0.039kg/h。 | |
| 4 | 双旋风除尘+布袋 | 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 磨光、锯床产生的颗粒物经10#左侧双旋风除尘; 磨光产生的颗粒物经11#右侧双旋风除尘; 以****设备处理后经12#布袋经15米高排气筒P4排放 | 颗粒物出口浓度最大值为4mg/m3,速率为0.046kg/h | |
| 5 | 低氮燃烧器 | 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SO2、NOx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 固熔、时效炉产生的颗粒物、SO2、NOx经17.5米高排气筒P5排放。 | 颗粒物出口浓度最大值为4.2mg/m3,速率为0.0044kg/h。 NOx出口浓度最大值为6mg/m3,速率为0.0065kg/h。SO2未检出 | |
| 6 | 水帘+过滤棉+催化燃烧 | 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限值要求;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及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金属制品业VOCs排放限值 | 6#车间喷漆产生的颗粒物、VOCs经13#/14#水帘;与喷漆烘干房产生的VOCs经15#过滤棉; 8#车间喷漆产生的颗粒物、VOCs经19#/20#水帘;与喷漆烘干房产生的VOCs经21#过滤棉; 一起经18#催化燃烧装置经20.5米高排气筒P6排放 | 颗粒物出口浓度最大值为4.3mg/m3,速率为0.042kg/h。 VOCs出口浓度最大值为4.74mg/m3,速率为0.045kg/h | |
| 7 | 低氮燃烧器 | 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SO2、NOx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 取暖锅炉产生的颗粒物、SO2、NOx经15米高排气筒P7排放 | 颗粒物出口浓度最大值为4.2mg/m3,速率为0.0034kg/h。 NOx出口浓度最大值为11mg/m3,SO2未检出速率为0.009kg/h, |
| 1 | 厂房隔声、距离衰减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 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等措施 | 昼间噪声最大监测值为56dB(A),夜间噪声最大监测值为48dB(A)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须依法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落实环评报告中的固废管理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边角料、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钢丸收集后外售处理;废覆膜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铝灰渣、除尘灰、废切削液、漆渣、污泥、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过滤棉、废布袋、废包装桶委托资质单位处理 | 已落实环评报告中的固废管理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边角料、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钢丸收集后外售处理;废覆膜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铝灰渣、除尘灰、废切削液、漆渣、污泥、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过滤棉、废布袋、废包装桶委托资质单位处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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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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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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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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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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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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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