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25 |
| 文 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体 裁 |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操作 |
2026-02-2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关于《****年产1500吨半导体封装清洁材料(清模胶、润模胶)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局拟予审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年产1500吨半导体封装清洁材料(清模胶、润模胶)
建设地点:**省**市****开发区新渡口街道洪东路8号01#-02
基本情况:一、本项目位于**省**市****开发区新渡口街道洪东路8号01#-02,占地面积528.59平方米,投资10000万元。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1500吨半导体封装清洁材料(清模胶、润模胶)的生产规模。
二、环保措施:
1、项目建设期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根据“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公司****处理厂),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水体。
3、本项目配料、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与经过密闭车间负压管道收集的物理混合废气合并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再与经密闭车间负压管道收集的压片、挤出、压延废气汇合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15m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相应标准。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中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相应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排放限值。
4、合理布局厂房,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废包装材料、边角料、不合格产品、除尘灰、废滤芯和废布袋经收集后外售至有资质单位进行综合利用。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和废油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6、建设项目建成后以本项目厂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范围内不得**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7、污染物总量核定为:颗粒物≤0.2630t/a(其中有组织0.1281t/a,无组织0.1349t/a),非甲烷总烃≤0.1462t/a(其中有组织0.0958t/a,无组织0.0504t/a)。
三、当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与报批的内容不符或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做到规范排污。
编制单位:**尚云****公司
编制主持人:尹言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035********000000196)
公示期限:2026年02月25日--2026年3月2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地址:****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地址:**区城建大厦16****环境局1610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7-****7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