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32-****1507
通讯地址:****开发区环保局综合楼
邮编:132300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时间 |
| 1 | 关于《****烘干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见附件) | 吉市(磐)环建(表)字〔2026〕3号 | 2026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