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2-26
******公司2×12500KVA和1×25500KVA电石炉节能降耗提升技改3×33000KVA电石炉建设项目****工业园区。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关于申请变更的报告》(甘海鑫字〔2025〕016号)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和优化工艺需求,对已审批的单体进行调整。
变更内容:1、将原规划 1#、2#电石炉厂房重新设计布置,建筑面积由6265.34平方米变更为 13980.90平方米;2、将原规划 3#冷却棚重新设计布置,更名为1#、2#冷却车间,建筑面积由 2644.62平方米变更为3779.80平方米;3、因主厂房位置变化,将原规划1#净化(设备)、2#净化(设备)、炉前除尘(设备)重新设计布置,并新增1#除尘(设备)、2#除尘(设备);4、将原规划配料系统重新设计布置,上料栈桥建筑面积由 759.74平方米变更为 1466.08平方米;5、因消防间距要求,拆除现状空压制氮车间及机修车间,重新布置空压制氮车间及机修车间,同时新增危废暂存间;6、因消防和生产要求,新增一座水泵房,新增一个钢结构水箱,新增消防水池及泵房一座,新增循环水泵房一座、新增初期雨水收集池。
变更后总建筑面积为44474.62平方米,容积率为0.77,建筑密度为34.06%,绿地率未改变(详见公示图纸)。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为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现按有关程序将******公司2×12500KVA和1×25500KVA电石炉节能降耗提升技改3×33000KVA电石炉建设项目变更前、后总平面图进行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凡与本地块内规划方案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可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意见。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届满5日内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身份证明等证明规划内容直接涉及其重大利害关系的材料。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前述材料的,视为放弃。公示期满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或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无意见。
公示日期:2026年2月26日—2026年3月4日
公示图纸:******公司2×12500KVA和1×25500KVA电石炉节能降耗提升技改3×33000KVA电石炉建设项目变更前、后总平面图(本公示内容及图纸仅用于征求意见,最终以我局正式审批图纸为准。)
公示方式:现场公示、县政府官网公示
公示地点:****现场公示栏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公司
联系地址:**县名藩大道********局)
联系电话:0931-****431
联系人: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