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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687324T | 建设单位法人:中村公计 |
| 李松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塘厦镇 |
| **市塘厦镇宏业北路188号 |
| ****(第三次改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无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9-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472-C3472-幻灯及投影设备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塘厦镇 **市塘厦镇宏业北路188号 |
| 经度:114.087762 纬度: 22.821528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5-27 |
| 东环建〔2025〕138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9-0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600 |
| 4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687324T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市****公司 |
| 914********761590C | 验收监测单位:**标尚****公司 |
| ****1900MA52NRM90G | 竣工时间:2025-11-30 |
| 2025-12-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2-01 |
| 2026-01-2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2-2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120Dkt8H |
| 第三次改扩建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第三次改扩建项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第三次改扩建后,项目总投资4600万美元,占地面积13040m2,建筑面积37240m2,主要从事投影仪的加工生产,年产量为20.5万台 | 实际建设情况: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投仪影生产工艺 | 实际建设情况: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焊锡、波峰焊工序 项目焊锡、波峰焊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锡及其化合物。项目拟将焊锡、波峰焊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并在焊锡、波峰焊工序产污部位上方设置集气罩,车间保持微负压,项目拟对焊锡、波峰焊工序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后经“滤筒过滤”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1,排气筒高度为22m,经上述收集处理后,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锡及其化合物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2)激光刻字、点胶、锡膏印刷、回流焊、清洗工序 项目激光刻字、点胶、锡膏印刷、回流焊、清洗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和臭气浓度。项目拟将激光刻字、点胶、锡膏印刷、回流焊、清洗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并在清洗工序产污部位上方设置集气罩,车间保持微负压,项目拟对激光刻字、点胶、锡膏印刷、回流焊、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后经“滤筒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2,排气筒高度为22m,经上述收集处理后,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同时,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处理后的排放小于6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3)激光雕刻、涂胶、固化工序 项目激光雕刻、涂胶、固化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表征)、颗粒物和臭气浓度。项目拟将激光雕刻、涂胶、固化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并在产污部位上方设置集气罩,车间保持微负压,项目拟对激光雕刻、涂胶、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后经“滤筒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3,排气筒高度为22m,经上述收集处理后,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同时,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处理后的排放小于6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综上所述,项目废气经过处理后,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废水:项目厂区内实施雨污分流制,即雨水、生活污水分开收集和排放,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项目员工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水质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最后经市政截污管网引至东****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项目附近地表水体、纳污水体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建设完成后产生的污水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噪声:对于生产噪声,采取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通过采取隔声、消声、减震等措施进行治理后,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预计噪声对周边影响微小。 固废:项目生产过程中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弃原材料、废锡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滤筒****公司回收处理;产生的废UV灯管、废矿物油、废油空桶、废空瓶/桶、废清洗剂、废线路板、废抹布/手套、废活性炭经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及时交予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则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 实际建设情况: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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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33 | 0.0497 | 0.0497 | 0.0433 | 0 | 0.05 | 0.006 | / |
| 1 | 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 | 对项目进行两天的监测,每天监测4次。 |
| 1 | 滤筒过滤 | 项目焊锡、波峰焊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锡及其化合物。项目拟将焊锡、波峰焊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并在焊锡、波峰焊工序产污部位上方设置集气罩,车间保持微负压,项目拟对焊锡、波峰焊工序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后经“滤筒过滤”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1,排气筒高度为22m,经上述收集处理后,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锡及其化合物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 滤筒过滤 | 对项目进行两天的监测,每天监测3次。 | |
| 2 | 滤筒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项目激光刻字、点胶、锡膏印刷、回流焊、清洗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和臭气浓度。项目拟将激光刻字、点胶、锡膏印刷、回流焊、清洗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并在清洗工序产污部位上方设置集气罩,车间保持微负压,项目拟对激光刻字、点胶、锡膏印刷、回流焊、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后经“滤筒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2,排气筒高度为22m,经上述收集处理后,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同时,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处理后的排放小于6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 滤筒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对项目进行两天的监测,每天监测3次。 | |
| 3 | 滤筒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项目激光雕刻、涂胶、固化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表征)、颗粒物和臭气浓度。项目拟将激光雕刻、涂胶、固化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并在产污部位上方设置集气罩,车间保持微负压,项目拟对激光雕刻、涂胶、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后经“滤筒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3,排气筒高度为22m,经上述收集处理后,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同时,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处理后的排放小于6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 滤筒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对项目进行两天的监测,每天监测3次。 |
| 1 | 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 | 对项目进行两天的监测,每天昼间、夜间监测1次。 |
| 1 | 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 项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弃原料,产生量为8t/a;废包装材料,产生量为120t/a;废锡渣,产生量为0.154t/a;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产生量为0.0552t/a;废滤筒,产生量为0.0015t/a;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弃原材料、废锡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滤筒交由****轩****公司回收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场所满足防雨、防渗要求,已设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和转移记录。有机废气处理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废活性炭,产生量约为3.498吨/年;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废UV灯管,产生量约为0.001吨/年;废矿物油,产生量约为0.36吨/年;废油空桶,产生量约为0.021吨/年;废空瓶/桶,产生量约为0.0812吨/年;废清洗剂,产生量约为0.615吨/年;废电路板,产生量约为14.5吨/年;废抹布/手套,产生量约为1.08吨/年;产生的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由东****公司、**市****公司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满足防雨、防渗要求,已设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和转移记录;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一起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
| 项目废气依托原有的“滤筒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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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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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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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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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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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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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