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567/202602-00028 | ||
| 行政许可 | ||
| ******分局 | ||
| 2026-02-26 09:06 | ||
| 关于****“年产30万吨路基水稳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有效 | ||
| 2026-02-11 | ||
| 怀环许〔2026〕10号 | ||
| 关于****“年产30万吨路基水稳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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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批的《年产30万吨路基水稳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收悉,项目于2025年11月27日经****委员会准予备案,项目代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经我局****领导小组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位于**市**县荆山镇沈郢村原沈郢窑厂,总占地面积约10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800平方米,项目建成年产30万吨路基水稳材料。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的前提下,各类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我局原则同意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内容、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修改完善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可作为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该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定期清掏用作农肥施用,不外排;建设1座50m3初期雨水池,初期雨水沉淀后回用于厂区车辆清洗及洒水降尘,车辆清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序,不外排。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主动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厂区地面全硬化,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规范设置厂区喷淋系统,定期洒水抑尘;生产厂房应封闭建设,物料输送采用密闭式廊道输送,原辅料装卸储存在封闭车间内进行,严禁露天作业。上料口上方、搅拌呼吸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加装软帘),收集的粉尘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水泥筒仓粉尘经仓顶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限值要求。
3.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安装消声装置等措施减少对外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沉淀泥沙、车间地面清理及收集的粉尘回收用于生产,****设备厂家进行回收利用。废润滑油/桶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21年9月1日施行)要求,危险废物的暂存及污染控制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5.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按照《报告表》中关于地下水、土壤分区防渗的设计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暂存间等重点防渗区域的运行管理工作。
6.强化污染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项目实施后,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最终排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7.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生产过程环保设施与风险防范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提高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完成报备工作。
三、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四、强化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五、《报告表》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批复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县生态****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确保项目按《报告表》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21MA2TB2WD2X)
2026年2月1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