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2026〕第1号

审批
广西-防城港-港口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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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2026〕第1号
2026-02-14 10:15

2025年12月23日,****政府以《****人民政府关于**市2025年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6)〔2025〕31号)(详见附件1)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23.4653公顷。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四十七条,结合《****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23〕5号)、《****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征收两**集体土地上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防政办函〔202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2025年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目的:拟征收作为**市2025年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涉及项目为**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排水防涝工程项目—市政道路管网工程),该批次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市2025年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涉及项目为**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排水防涝工程项目—市政道路管网工程)。

三、拟开发规划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四、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市**区****社区邓屋组、****社区**组、塘边组、榕木一组、榕木二组、红专组、茅坜组一带(详见附件2)。

五、被征地村(组)及各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地类性质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

耕地

种植园用地

林地

草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他土地

合计

住宅用地

合计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他土地

县(**)

镇(乡)

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

水田

旱地

果园

乔木林地

灌木林地

其他林地

其他草地

农村道路

坑塘水面

沟渠

设施农用地

****基地

河流水面

裸土地

**市

**区

沙潭江街道

****社区

邓屋组

集体

1.5782

1.5368

0.3687

0.0979

-

0.7682

-

0.0857

-

0.0893

0.1270

-

-

-

-

0.0414

-

0.0414

王府街道

公车社区

**组

集体

3.4974

3.1752

0.7283

-

-

2.4070

-

-

0.0004

0.0395

-

-

-

0.0257

0.0257

0.2965

0.2664

0.0301

塘边组

集体

2.7167

2.6350

0.8038

-

-

1.7670

-

0.0310

-

0.0332

-

-

-

-

-

0.0817

0.0448

0.0369

榕木一组

集体

0.6736

0.4997

0.2243

-

0.0295

0.1739

-

0.0385

-

0.0335

-

-

-

0.1489

0.1489

0.0250

0.0052

0.0198

榕木二组

集体

1.6836

1.6376

0.8568

-

0.0358

0.6693

-

-

-

0.0674

0.0083

-

-

-

-

0.0460

-

0.0460

红专组

集体

1.7958

1.6139

1.1034

-

-

0.3820

-

0.0335

0.0400

0.0169

0.0381

-

-

-

-

0.1819

0.1699

0.0120

茅坜组

集体

11.5200

11.4290

0.7526

0.0292

-

9.5566

0.0362

-

0.1390

0.1568

0.7221

0.0228

0.0137

-

-

0.0910

-

0.0910

面积总合计

23.4653

22.5272

4.8379

0.1271

0.0653

15.724

0.0362

0.1887

0.1794

0.4366

0.8955

0.0228

0.0137

0.1746

0.1746

0.7635

0.4863

0.2772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23〕5号)规定的标准: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自然保护区除外)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即:一般农用地按52.170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按不低于20.868万元/公顷,未利用地按5.2170万元/公顷~20.8680万元/公顷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征收两**集体土地上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防政办函〔202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方式和社会保障:按照《**壮族自治****保障厅 国土**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和《****政府关于印发**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规﹝2019﹞5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八、批后实施工作安排: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尚未支付补偿款的,由征地机构组织按程序拨付补偿款;经协商无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规定程序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按法律规定组织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九、救济途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如对《****人民政府关于**市2025年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6)〔2025〕31号)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人民政府关于**市2025年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6)〔2025〕31号)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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