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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号(号) | **** |
| 项目名称 | ****(迁扩建) |
| 建设地点 | **省**市企石镇清湖民营园一横路12号1号楼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 |
| 项目概况 | 迁扩建后,项目厂址位于**省**市企石镇清湖民营园一横路12号1号楼,厂址在卫星影像图上的经纬度为:东经114°4'4.720",北纬23°3'12.580"。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占地面积6020m2,建筑面积10820m2,主要从事五金配件、精密冲压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年加工五金配件500吨、精密冲压零部件300吨。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 项目碳氢清洗工序设置在密闭设备内,设有固定排放管直接与风管连接,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项目磨床加工、抛光、激光打标、退火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加强车间管理,无组织排放。 废水: 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经市政截污管网引****处理厂处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冷凝回收系统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盐雾测试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噪声: 项目年工作300天,每天一班,每班8小时,通过采取自然衰减、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项目产生的噪声再经自然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故项目营运期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固废: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设置专门的危废仓库暂存,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区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暂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 公示时间 | 2026-02-26 |
| 联系人 | ****环境局企石分局 |
| 联系电话 | 0769-****2966 |
| 通讯地址 | **市企石镇****服务中心三楼 |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查意见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