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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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财政厅关****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内财综〔2022〕1177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编制通用指导性目录,强化指导性目录的约束力,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政府购买服务。

三、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四、****重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的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做到应报尽报、应填尽填,确保项目要素的完整性。

五、《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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