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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医疗责任保险项目
更正公告
1、原招标文件八、招标项目内容及要求11条:本保险特设立**报告期,期限为3年。对于发生在原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的保险事故,只要患者或其近亲属在**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人仍然承担赔偿责任;
现更改为:
(1)追溯期特别约定
追溯期是自保单生效日向前追溯的期间,是在以期内索赔为承保基础条件下,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承保责任期限上的优惠,即如设定有追溯期,则承保责任期限不仅仅是保险期限,对于在保险期限之前(追溯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予以赔偿。
本保险设定追溯期,并规定如下:首次投保不设追溯期,第二年续保追溯期为1年,第三年续保追溯期为2年,第四年续保追溯期为3年。
(2)**报告期特别约定
本保险特设立**报告期,期限为180天。对于发生在原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和追溯期限内的保险事故,只要患者或其近亲属在**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人仍然承担赔偿责任。
2、其余内容不变,详见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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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