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新****公司集装箱数字化研发制****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业园区,占地面积313389平方米,主要建设厂房、仓库、辅助用房、综合办公楼停车楼、宿舍、门卫、变电站、检验车间、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等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221670平方米。本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40万TEU标准集装箱和5万TEU特种集装箱的生产能力。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工业园区产业定位。根****工业园****委员会有关承诺,管委会于2026年6月前完善市政雨水管网建设,并在项目建成投产前完成企业生产区100米范围内2户居民区的拆迁工作,上述要求落实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所用的钉头漆(水性环氧面漆)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表1工业防护涂料VOC含量限值要求(集装箱涂料中面漆,VOC限量值≤250g/L),使用的溶剂型涂料、溶剂型清洗剂已根据《**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2号),开展不可替代论证,使用溶剂型涂料包括喷标漆(丙烯酸面漆)、环氧富锌底漆,应分别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表2金属基材防腐涂料中单组分VOC含量限值要求(VOC限量值≤500g/L)和双组分底漆VOC含量限值要求(VOC限量值≤450g/L),使用的溶剂型清洗剂应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表1中有机溶剂清洗剂VOC含量(VOC限量值≤900g/L)及特定挥发性有机物限值要求。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一次打砂废气分别收集后经3套“多管旋风除尘+滤筒除尘+旋流板塔+三级干式过滤器”处理后通过3根20米高排气筒(DA001、DA002、DA003)排放;整箱打砂废气分别收集后经2套“多管旋风除尘+滤筒除尘+旋流板塔+三级干式过滤器”处理后通过2根20米高排气筒(DA004、DA005)排放;焊接废气收集至8套“初效滤网过滤+旋流板塔+二级干式过滤器”处理后通过4根20m高排气筒(DA006、DA007、DA008、DA009)排放;板材涂装烘房和RTO天然气燃烧废气、板材调漆、辊涂、烘干及设备清洗废气一并收集至1套“沸石转轮吸附/脱附+RTO燃烧”装置处理后废气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10)排放;型材涂装烘房和RTO天然气燃烧废气、型材调漆、喷涂、烘干及喷枪清洗废气一并收集经1套“旋流板塔+多级干式过滤+沸石转轮吸附浓缩+RTO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11)排放;喷粉废气分别收集后经26套(其中4套备用)“大旋风除尘+滤芯除尘”处理后通过22根12m高排气筒(DA012~DA033)排放;喷粉固化炉和RTO天然气燃烧废气、喷粉后烤固废气一并收集至1套“RTO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34)排放;烘标房天然气燃烧废气、喷标调漆、喷标及烘干废气、点钉头漆及晾干废气一并收集至1套“干式过滤+沸石转轮浓缩+CO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35)排放;危废仓库废气收集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36)排放。
本项目营运期一次打砂、整箱打砂、焊接工段有组织排放(DA001-DA009)的颗粒物,危废库有组织排放(DA036)的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辊涂、喷涂、喷粉、喷标、点钉头漆工段及天然气燃烧有组织排放(DA010-DA035)的颗粒物、苯系物(二甲苯)、TVOC(本项目包括二甲苯、丁醇、乙酸乙酯之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限值(其中DA012-DA033排放的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标准限值的50%执行,即0.2kg/h),正丁醇、乙酸酯类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标准限值(其中正丁醇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采用内插法计算所得,按照1.31kg/h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正丁醇、乙酸酯类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标准限值;厂区内厂房外设置监控点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标准限值。
(三)厂区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制,项目以八圩排涝河为界,分为东西厂区,各设置1个雨水排放口、1个污水排放口,西厂区淋水试验用水定期捞渣后全部循环利用,不外排;除漆雾废水经循环水槽“微生物降解+叠螺机渣水分离”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外排;打砂、焊接旋流板塔尾气吸****处理站(50m3/d)“调节+混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打砂和焊烟废气湿式洗涤喷淋用水,不外排;经隔油池预处理的车间洒扫废水、食堂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和经处理后除漆雾废水、初期雨水一并从西厂区****园区****水厂(泰****公司)集中处理。东厂区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经隔油池预处理的食堂废水一并从东厂区****园区****水厂(泰****公司)集中处理。
(四)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五)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做好台账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项目产生的废漆料包装桶、漆渣(含除漆雾废水干化污泥)、废稀释剂、废胶包装袋、废沸石、废漆雾过滤材料、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皂化渣、废劳保用品、在线监测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应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废边角料、废钢砂、废焊材、废粉料包装袋、废胶包装桶、废辅件包装材料、废滤筒、滤网、滤芯、除尘灰和沉降灰、废塑粉、污泥(打砂、焊接旋流板塔废水处理)属于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或委托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餐厨废弃物委托有相关许可证单位清运。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油漆仓库、危废库、事故应急池、1#厂房内的板材辊涂生产线、型材喷涂生产线、喷标间、烘标间、油漆修补房、漆雾废水处理设施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渗透系数k≤1.0×10-7cm/s,或参照GB18598执行),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西厂区建设事故应急池1座(1300立方米)和初期雨水池1座兼作事故应急池(700立方米),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事故废水。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事故水污染控制设施与废水暂存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应急疏散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建立项目****工业园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等文件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加强对雨水排放口的监测,避免生产废水偷排、漏排。鉴于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不佳,要求开展长期监测,及时跟踪项目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颗粒物≤43.3978吨、二氧化硫≤0.729吨、氮氧化物≤2.5406吨、挥发性有机物≤19.979吨。
无组织排放:颗粒物≤31.863吨、挥发性有机物≤17.598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33172/33172吨(其中西厂区20392/20392吨、东厂区12780/12780吨)、化学需氧量≤12.372/0.9952吨(其中西厂区7.26/0.6118吨、东厂区5.112/0.3834吨)、氨氮≤0.6684/0.0498吨(其中西厂区0.285/0.0306吨、东厂区0.3834/0.0192吨)、总氮≤0.7791/0.4976吨(其中西厂区0.3318/0.3059吨、东厂区0.4473/0.1917吨)、总磷≤0.089/0.01吨(其中西厂区0.0379/0.0062吨、东厂区0.0511/0.0038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市****执法局****环境局按职责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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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