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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2-26 10:34
项目的环境影响****分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联系方式:0396-****399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环评类别 | 环评机构 | 建设地点 | 审批文号 |
| 1 | **县****公司农机车辆报废拆解建设项目 | 报告表 | **国瑞****公司 | ****办事处驻南公路禹老庄路口向西20米** | 泌环评表〔2026〕5号 |
| ****活性炭厂新型环保净水剂颗粒生产项目 | 报告表 | **博****公司 | ******村委郭楼 | 泌环评表〔2026〕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