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凌****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县凌****公司****煤厂(150万t/a)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长凌煤发〔2025〕2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县凌****公司年设计洗煤量150****煤厂项目位于**省**市**县色头镇鲍寨村西。2012年8月29****改革局以长发改经贸字〔2012〕184号对
该**项目进行备案。长****管理局于2022年2月16日为该项目发放取水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自2022年2月16日至2027年2月15日。因该项目取水量发生改变,建设单位重新提交取水申请。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山****公司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7.32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6.72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0.6万m3/a。论证核定后综合用水指标0.0488m3/t,符合《**省用水定额第2部分:工业用水定额》(DB14/T1049.2-2021)参照烟煤和无烟煤的开采洗选重介用水定额先进值不大于0.049m3/t的要求。本****煤厂,单位入洗原煤用水量0.0488m3/t,符合《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第2部分:选煤》强制性用水定额2级指标值不大于0.085m3/t的要求;职工生活取水指标120L/p﹒d,符合《**省用水定额第4部分: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14/T1049.4-2021)参照城镇居民生活综合用水定额中50万人口以下为小城市不大于180L/p﹒d的要求。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生产用水取水口设在于山****公司处理后的矿坑涌水(坐标:东经 112°55′22″、北纬 35°56′20″),职工生活用水取水口设在山****公司自备岩溶地下水井(坐标:东经 112°55′27″,北纬 35°56′27″)。
四、本项目生产、生活废污水经收集处理后须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建设单位应修建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固废、危废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置。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等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税。
六、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七、鉴于该工程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若该工程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
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八、建设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报告表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35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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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