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随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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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工作,规范维修管理流程,提升公租房小区管理水平,确保公租房正常使用与资产安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建设规〔2024〕5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市住新局组织起草了《**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书面形式反馈至市住新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29日。标书代写

联系单位:**市住新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人:贺蕾蓓

联系电话:0722-****292

电子邮箱:****@qq.com

传真:0722-****667

联系地址:**市沿河大道116号,邮编:441300


2026年2月26日

**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维修管理工作,规范维修管理流程,提升公租房小区管理水平,确保公租房正常使用与资产安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建设规〔2024〕5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政府投资**、配建、收购等方式筹集的公租房维修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公租房维修,****公司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对公租房小区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和保养外,对公租房小区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或改造的专项行为。

第四条 公租房维修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经济合理、及时高效、规范运作、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中心(或委托运营单位、物业公司)在公租房配租时,须向承租人说明租赁合同中关于“房屋修缮约定”、“房屋安全使用约定”等核心条款,要求承租人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不得进行室内装修、改装或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在租赁期内,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备设施功能性损坏的,由承租人按合同约定自行修复并承担费用,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六条 公租房维修按照损坏程度、维修工程量、维修费用等标准,分为零星维修和专项维修。零星维修是指对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房屋室内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的小范围维修,且单项费用在2万元以下或多项维修费用累计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专项维修是指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房屋室内部位及设施设备大面积损坏,需进行大范围维修或更新提质改造,单项维修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第二章 维修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的维修范围包括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房屋室内部位及设施设备,以及其他经核定需维修的部位与设施设备。

第八条 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楼盖、楼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地下室、垃圾房;道路、小广场、球场、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排水管网、检查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围墙;各类管线、照明、电梯、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消防设施设备、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

第九条 房屋室内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内墙体、地板砖、墙面砖、阳台栏杆、门窗、卫生间、电灯、开关、电源插座、电线、门锁等。

第三章 维修主体

第十条 ****中心负责维修的项目:

(一)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二)房屋室内部位及设施设备的维修;

(三)上述维修内容中,****公司****公司)、承租户的责任导致的维修,由导致维修的责任方负责维修。

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负责维修的项目:

(一)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和房屋室内部位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零小易损设施维修;单项费用在200元以内的维修项目。

****公司****公司)对承租户退租房屋没有尽到核查责任,在没有确保房屋设施设备良好的情况下同意承租户退租而导致的维修。

(****公司****公司)责任范围内,由于其管理不善而导致的维修。

(四)属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公司承担的相关维修内容。

第十二条 由承租人负责维修的项目:

(一)承租人承租后房屋内易损易耗配套设施的维修;

(二)因承租人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的维修项目。

第十三条 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维修项目,应由相关维修单位(供货商)负责维修,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维修程序

第十四条 公租房维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下半年,****中心提请市住新局住保科参加,****公司、****公司拟定下年度维修计划,报市住新局党组审核同意后,申请市财政部门核准下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中心负责的维修项目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请受理。属于维修范围的室内部位及设施设备维修由****公司提出申请;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公司****公司****中心(未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公租房小区)提出申请。

(二)现场核实。****公司、****保障中心相关责任人,应当在收到维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共同到现场进行查看核实,核实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维修的真实性、维修责任、维修内容等。专项维修项目,局住保科应进行现场核实。

(三)费用测算。根据维修申请材料及现场核实结果,****公司、****保障中心相关责任人共同开展费用测算,特殊情况可委托中介机构测算维修费用。

(四)审批核准。根据维修项目类别和费用额度,按以下权限审批。

1. 零星维修项目:维修费用在0.3万元以下的,****中心分管领导审批;0.3万元(含)至2万元以下的,****中心支委会审批。

2. 专项维修项目:维修费用在2万元(含)至5万元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超过5万元的,报请局党组审批。

3.审批通过后,****中心分管领导签批《**市本级公租房维修项目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五)实施维修。经审批同意后,****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单位实施维修。专项维修应签订施工合同,维修施工单位原则上应具备相应资质,维修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六)过程监管。维修施工过程中,****中心相关责任人、运营公司、****公司要加大对维修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计量的管理和造价控制,不得瞒报或虚报工程量,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财政局相关科室不定期对维修项目进行重点抽查检查。

(六)工程验收。维修工程完工后7个工作日内,****中心牵头,****公司、****公司和维修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涉及室内维修的项目应邀请申请人参与验收;专项维修项目,局住保科应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各方需共同填写《**市本级公租房维修项目验收记录表》(附件2);验收不合格的,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七)维修回访。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中心****公司可通过电话、现场走访等方式回访承租人(****公司(公共部位维修),确认维修效果,并填写《**市本级公租房维修回访记录表》(附件3)。

(八)项目结算(资金拨付)。维修项目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根据申请审批表、合同和验收记录等相关有效资料,办理项目资金拨付(结算)手续,并填写《**市本级公租房维修项目资金拨付(结算)审批表》(附件4),资金拨付程序应按照局、中心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资金拨付(结算)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维修申请审批表、合同、验收记录表、发票等。零星维修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原则上按季度进行资金拨付(结算),其他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拨付(结算)。

****维修处理流程。对于涉及房屋结构安全、公共安全、基本生活保障的紧急维修项目,如墙体开裂、电梯运行故障、消防设施故障、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排险。****公司、****公司报告后可先行维修,同时按程序补办相关申请、审批手续,确保维修及时性。****公司应在发现紧急情况后应在30****公司****中心。

第十六条 物业公司负责的维修项目,应当建立内部维修流程,****公司****中心备案。维修完成后,相关纸质资料应及时归档保存,便于查阅。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应由承租人维修的项目,物业公司、运营公司须督促承租人及时自行维修。承租人拒不维修的,****公司****公司组织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从其租赁保证金中抵扣或追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公租房维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格执行“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对市本级公租房维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中心、运营公司负责对所辖公租房小区的维修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查维修项目执行情况和效果,建立维修工作台账。

第二十二条 物业公司应积极配合维修管理工作,及时报告维修需求,协助现场核实,参与验收回访,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强化责任追究,对维修不及时、推诿扯皮、质量不合格、虚报工程量、资金使用不规范等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维修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应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6年 月 日起执行。****中心印发的《关于规范公租房维修流程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市本级公租房维修项目申请审批表》

2、《**市本级公租房维修项目验收记录表》

3、《**市本级公租房维修回访记录表》

4、《**市本级公租房维修项目资金拨付(结算)审批表》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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