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街道中西村三产安置二期地块位于**县**街道中西村,中心坐标为东经120.667034°,北纬28.151038°,占地面积3043m2约4.6亩,地块****路,南至中梁壹号院北区,****幼儿园,北至环**路。本地块现使用权人为**省**市**县南****委员会,地块未来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的居住用地(07),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本地块原用途为农用地,按照《**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本地块符合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情形,属于甲类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于此,业主单位委托****开展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1)土壤
地块内61项土壤各检测指标中,地块内61项土壤各检测指标中,未检出指标53项(小于本次检测检出限),可检出指标8项(pH、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各检测指标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因此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要求。
(2)地下水
地块内45项地下水检测指标中,未检出指标25项,可检出指标20项(pH、色度、嗅和味、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固体总量、硫酸根、氯离子、耗氧量、氨氮、铁、锰、钠、铝、碘化物、氟化物、硝酸根(以N计)、亚硝酸盐氮、石油烃(C10-C40)),石油烃(C10-C40)检出值小于《**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对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其中浊度、肉眼可见物为V类水质,其余检出指标均小于Ⅳ类标准限值,因此分析得出地块内地下水属于V类水。上述超标指标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指标,且场地内地下水不开发利用,因此,在本地块内地下水不开发利用的前提下,上述超标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本次调查可不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综上,**县**街道中西村三产安置二期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敏感用地)要求,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的要求,本地块下一步可作为二类居住用地(R2)使用,无需开展详细调查等系列工作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