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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AI巡课系统建设(一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东升街道双江路299号3栋1楼102室(A3-3-102)
被投诉人:**民族****学校
地址:**市**乡园丁路1号
被投诉人:****中心
地址:**省**市马水河街5号
四、基本情况
****中心代理的**民族****学校AI巡课系统建设(一期)(****),采购日期为2025 年 12 月 11 日。
投诉事项: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第三章 3.2技术要求的参数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非国家强制检测的内容却未给潜在供应商合理的准备时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
2026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