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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交的《赵庄煤业关于800万t/a****煤厂项目水**论证报告书审查的请示》(赵煤企字〔2025〕40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800万t/a****煤厂项目位于**市**县慈林镇**村北,****委员会以晋发改能源发〔2012〕1406号文核准该项目生产能
力为800万t/a;2020年4月,****能源局****煤厂800万t/a生产能力进行认定;国土**部颁发《采矿许可证》(证号C100********111****6208),井田面积144.1336km2,开采标高747-130m。
****水利厅于2025年8月10日为该项目延续了取水许可证(编号****),许可取水量204.8万m3/a(本矿矿坑水115.8万m3/a,当地地下水89.0万m3/a),有效期自2025年8月10日至2030年8月9日。
****煤矿瓦斯和煤尘及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集团有限公司以晋控装备通字〔2024〕337号下发了《关于印发“一通三防”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井下瓦斯施工钻进工艺由纯压风排渣工艺变更为湿式水排渣工艺,导致项目生产取水量发生较大变化,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二、同意该项目生****煤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裂隙地下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262.77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为177.42万m3/a(矿井生产145.06万m3/a,选煤厂生产32.36万m3/a);生活取水量85.35万m3/a(矿井职工生活38.31万m3/a,选煤厂职工生活6.54万m3/a,外供水量40.5万m3/a)。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工程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取水口位置共计10处,其中生产取水口2处,生活取水口8处,具体位置见下表。
| 序号 | 取水 类型 | 位置 | 经度(东经) | 纬度(北纬) |
| 1 | 矿坑水 | 工业场地矿井水 处理站**池 | 112°53′18.5″ | 35°59′34.8″ |
| 2 | 南苏风井矿井水 处理站**池 | 112°49′57.6″ | 36°0′47.5″ | |
| 3 | 裂隙 地下水 | 工业场地3#水井 | 112°53′27″ | 35°59′37.3″ |
| 4 | 工业场地4#水井 | 112°53′21.8″ | 35°59′45.6″ | |
| 5 | 工业场地5#水井 | 112°53′20.9″ | 35°59′30.3″ | |
| 6 | 工业场地7#水井 | 112°52′53.5″ | 35°59′38.8″ | |
| 7 | 工业场地8#水井 | 112°52′51.7″ | 35°59′52.8″ | |
| 8 | 工业场地9#水井(新打) | 112°54′0.3″ | 35°59′37″ | |
| 9 | 南苏风井水井(新打) | 112°49′53.6″ | 36°0′37.9″ | |
| 10 | 草芳风井水井(新打) | 112°47′59.6″ | 35°59′3.2″ |
四、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等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并按时足额缴纳水**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建设单位应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经验收合格,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项目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本次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工程水**论证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利局负责该工程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351-****435
附件:****800万t/a****煤厂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6年1月14日
附件
****800万t/a****煤厂项目水**论证报告书
技术审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令《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委托******公司编制完成了《****800万t/a****煤厂项目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水利厅于2025年11月19日在**主持召开了《报告书》技术审查会,会议成立了专家审查组,参加会****水利局****水利局。在听取了编制单位的汇报,经认真审查讨论,形成如下技术审查意见:
一、****800万t/a****煤厂项目位于**市**县慈林镇**村北。****委员会以晋发改能源发〔2012〕1406号文核准该项目生产能力为800万t/a;2020年4月,****能源局****煤厂800万t/a生产能力进行认定;国土**部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100********111****6208),井田面积144.1336km2,开采标高747-130m。
****水利厅于2025年为该项目核发了取水许可证(编号****),许可取水量204.8万m3/a(本矿矿坑水115.8万m3/a,当地地下水89.0万m3/a),有效期自2025年8月10日至2030年8月9日。
****煤矿瓦斯和煤尘及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集团有限公司以晋控装备通字〔2024〕337号下发了《关于印发“一通三防”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井下瓦斯施工钻进工艺由纯压风排渣工艺变更为湿式水排渣工艺,导致生产取水量发生较大变化,需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二、《报告书》经分析论证,核定该项目取水量262.77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为177.42万m3/a(矿井生产145.06万m3/a,选煤厂生产32.36万m3/a);生活取水量85.35万m3/a(矿井职工生活38.31万m3/a,选煤厂职工生活6.54万m3/a,外供水量40.5万m3/a)。
该项目原煤生产综合取水指标0.229m3/t,符合《**省用水定额第2部分:工业企业用水定额》**煤开采(井工开采)包括黄泥灌浆综合用水定额先进值0.23m3/t的要求;选煤综合取水指标0.049m3/t,符合《**省用水定额第2部分:工业企业用水定额》洗精煤生产规模10.0~5.0Mt/a(按原煤计)跳汰洗选工艺用水定额先进值0.05m3/t的要求;矿井职工生活用水指标198.7L/P﹒d,符合《**省用水定额第4部分: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中矿山及高温、粉尘企业厂区职工生活用水定额270L/p﹒d的要求;选煤厂职工生活用水及外供生活用水指标119.5L/P﹒d,符合《**省用水定额第4部分:居民生活用水定额》50万人口以下小城市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和淋浴设备生活用水定额120L/(P﹒d)的要求。
三、《报告书》在分析区域水**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等基础上,确定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该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地下水。该取水方案符合当地水**合理配置的要求。
四、《报告书》节水评价基本符合《节水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
五、《报告书》在分析该矿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矿井充水因素等基础上,预测该矿达产后矿坑涌水量621.9万m3/a,处理损失按10%计,矿坑涌水可利用量559.7万m3/a,可以满足该项目生产取水量177.42万m3/a的需求。考虑到矿坑排水的不稳定性,矿方已修建一定容量的供水调节池。
六、该项目在工业场地范围内现有5眼水井,拟新打3眼井,开采裂隙地下水,井深65m~595.1m,单井出水量14.5~16.4m3/h,总出水量120.5m3/h(105.6万m3/a),可以满足该项目职工生活44.85万m3/a和外供生活40.5万m3/a的用水需求。
七、处理后的矿坑水水质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要求,可以作为该项目生产用水水源。地下水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可以作为生活用水水源。
八、该项目取水口位置共计10处,其中生产取水口2处,生活取水口8处,取水口位置及坐标见下表。
| 序号 | 取水 类型 | 位置 | 经度(东经) | 纬度(北纬) |
| 1 | 矿坑水 | 工业场地矿井水 处理站**池 | 112°53′18.5″ | 35°59′34.8″ |
| 2 | 南苏风井矿井水 处理站**池 | 112°49′57.6″ | 36°0′47.5″ | |
| 3 | 裂隙 地下水 | 工业场地3#水井 | 112°53′27″ | 35°59′37.3″ |
| 4 | 工业场地4#水井 | 112°53′21.8″ | 35°59′45.6″ | |
| 5 | 工业场地5#水井 | 112°53′20.9″ | 35°59′30.3″ | |
| 6 | 工业场地7#水井 | 112°52′53.5″ | 35°59′38.8″ | |
| 7 | 工业场地8#水井 | 112°52′51.7″ | 35°59′52.8″ | |
| 8 | 工业场地9#水井(新打) | 112°54′0.3″ | 35°59′37″ | |
| 9 | 南苏风井水井(新打) | 112°49′53.6″ | 36°0′37.9″ | |
| 10 | 草芳风井水井(新打) | 112°47′59.6″ | 35°59′3.2″ |
九、该项目矿坑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用水,多余部分达标外排;工业场地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外排;业主已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固废、危废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置。
十、井田范围内现有82个村庄,其中23****水库地表水,26个村庄取用浅层地下水,33个村庄取用裂隙地下水,煤矿开采若对村庄居民用水造成影响,业主单位应负责解决,并制定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十一、业主应严格遵守有关水**管理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强节水、取水、用水、退水管理,完善计量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报告书》资料丰富,内容全面,论证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论证导则》和《采矿业建设项目水**论证导则》的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该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裂隙地下水,可以满足该项目取水量262.77万m3/a(矿坑水177.42万m3/a,裂隙地下水85.35万m3/a)的需求。
《报告书》通过审查,可作为业主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