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血站检验工作需要,为规范采购流程,确保采购产品质量合格、性价比最优,现对我站所需一次性加样针(1000μl)进行公开比选,欢迎符合资质要求、具备相应供应能力的供应商参与比选,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比选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血站一次性加样针(1000μl)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采购需求:一次性加样针(1000μl),用于血站血液检测、样本处理等相关工作,采购数量92160支,总价不能高于91200元,发货数量可根据我站年度实际用量调整,供应商需保障持续供货能力。
供货地点:**市**区生态**金泉路87号
供货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足我站日常使用需求,应急供货需在24小时内响应
质保期:自产品交付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不少于12个月
二、比选产品规格及质量要求
规格参数:型号为1000μl,适配我站现有全自动酶免仪、加样仪使用(中瑞互信一体机),针管通畅无堵塞,吸液精准、无漏液,具备良好的压力感应或导电性能,支持液位、气泡检测功能,能与现有检测系统配套使用。
材质要求:采用医用级材质,无异味、无毒性,生物相容性好,不与血液样本、检测试剂发生反应,无溶血、吸附现象,产品批次间无差异,外壳光洁无瑕疵。
质量标准:产品符合国家医疗器械相关标准(GB 15810-2019等),具备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每批次产品需提供合格检验报告,包装完好无破损、无受潮,标识清晰完整(含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注册证号等信息)。
包装要求:采用无菌独立包装或批量无菌包装,包装材质防潮、防污染,每包/每盒标识规范,便于储存、取用和追溯,储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应为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或销售,具备相应的产品制造或销售能力。
供应商若为生产企业,需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若为代理商/经销商,需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并提供生产厂家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授权范围需涵盖本项目采购产品。
产品需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产品备案凭证),且注册证(或备案凭证)在有效期内,产品规格、型号与注册信息一致。
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投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授权委托人应为供应商在职职工,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联系方式(电话、电子邮件)齐全。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比选,不允许转包、分包,供应商需承诺一旦中选,将自行完成供货及相关服务,不得委托第三方完成。
四、响应文件递交要求加急标书代写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2月26日-2026年3月3日17:00止(**时间),逾期递交、未按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我站将予以拒收。加急标书代写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办公室(详细地址:**市**区生态**金泉路87号)加急标书代写
响应文件要求:密封包装,外包装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电话,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响应文件需包含供应商资格要求所列资料、产品报价、资质证明、产品说明、供货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类似项目业绩(近3年内)等相关资料。
五、组织评审
(一****小组对报价供应商进行评审
1.评审、定标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纪的原则,按低价中标法评审,否则中标无效。
2.评审办法:本次比选为低价中标法,满足资格要求的前提下,有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如有两家供应商的报价均为最低报价时,两家供应商现场重新报价,要求重新报价低于最低价,再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在****微信公众号和门户网进行结果公示。
(二)经公示无异议,我站将与其签订购买合同。
六、公告期限与递交方式
公告发布时间:2026年2月26日至2026年 3月3日17:00止(**时间)
地址:**省**市**区生态**金泉路87号(邮寄或现场递交)
联系人:张起
联系电话:0598-****319
七、其他说明
供应商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若存在虚假信息,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比选或中选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本次比选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若对本公告有疑问,可在公告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我站咨询,逾期不予受理。
中选供应商需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间与我站签订采购合同,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选资格,我站将重新比选或选择其他供应商。
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需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保障产品质量及供货及时性,若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供货延迟等情况,我站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