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峰荟苑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广东-江门-新会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2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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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峰荟苑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2-26

新水许准〔2026〕25号

**市****公司:

我局于2026年2月26****公司关于峰荟苑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技术审查意见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并于2026年2月26****公司提出的《峰荟苑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经程序性审查,****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申请材料,****门市**区枢纽**启超大道西侧、厚德**侧地块。主要建设内容为2栋14层住宅、1栋16层住宅、1栋17层住宅、3栋27层住宅、1栋28层住宅、1栋32层住宅、1栋1层商业、1栋1层配电房、1栋1层电房及1层楼面车库。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90公顷,其中永久占地3.27公顷,临时占地0.63公顷。项目土石方挖方总量0.50万立方米,填方总量4.30万立方米,借方总量3.80万立方米,无余方。项目估算总投资105159万元,其中土建投资63130万元。项目已于2023年9月开工,计划于2026年9月完工,总工期37个月。该方案属于补办水土保持审批手续。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主要审核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90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等级为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不低于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不低于99%,表土保护率不计列,林草植被恢复率不低于98%,林草覆盖率不低于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面积为6320平方米,(因项目变更,原方案总征占地面积32645平方米增加到了38965平方米,增加量为6320平方米。原方案总征占地面积32645平方米已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本次只缴纳增加部分6320平方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规定,按每平方米0.6元计征,共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3792.00元(6320*0.6)。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等文件规定,该项目免征省、市、区级部分水土保持补偿费共3412.80元,实征上缴中央国库部分水土保持补偿费共379.20元。

(六)根据关于撤销《关于准予峰荟苑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决定(新水函〔2026〕23号),该项目原批文《关于准予东侯名城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新水许准〔2025〕104号)已于2026年1月30日撤销,审批以本决定书为准。


附件:实施峰荟苑水土保持方案告知书



****

2026年2月26日



抄送:****门市****税务局,****服务中心,**市****公司。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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