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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我局对****《派河(江淮**)部分支流小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文件名称:关于****《派河(江淮**)部分支流小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批 文 号:环建审〔2026〕9007号
发文日期:2026年2月26日
派河(江淮**)部分支流小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环评报告表-(此文本仅作受理、审批公告使用、解压码****0226 ).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