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关于****泗镇谭山石灰岩开采及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6〕10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2日 |
**市****公司:
报来的《****泗镇谭山石灰岩开采及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属于**,项目代码:****,位于****泗镇古楼村西北面的石山坡上,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08°54′14.8″,北纬23°47′11.5″。项目占地面积约0.2283 k㎡,建设内容和规模:设置矿山开采区,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自上而下台阶开采,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场最高标高:+180.03m;采场底部标高:+100.0m;开采规模为150万吨/年。****工厂等主体工程,项目产品产量为建筑石料用片石75万吨/年、石碴61.75万吨/年、石粉5万吨/年、机制砂8.25万吨/年。
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7.4万元,占总投资额的42.47%。
(二)规划符合性
项目矿权出让符合《**市矿产**总体规划(2021-2025)》规划要求,******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项目不涉及县级及以下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生态环境敏感范围。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破碎筛分粉尘、露天开采扬尘、爆破废气、机械燃油废气、运输车辆扬尘、堆场扬尘。破碎筛分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露天开采扬尘经喷淋降尘后无组织排放;运输车辆扬尘配备洒水车对**运输道路洒水降尘;堆场扬尘加盖苫盖,安装喷淋装置等措施后排放;机械燃油废气选用环保型机械设备,同时加强维修保养降低燃油机械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满足《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表1矿山开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满足《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二)落实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洗车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洗车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作业洒水降尘,不外排。
(三)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的噪声来源主要为给料机、颚式破碎机、筛选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项目西面、北面、东面及南面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弃渣、布袋除尘装置收集到的粉尘、含油抹布、废机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生活垃圾。弃渣收集后暂存于弃渣场,用于后期矿坑恢复;矿石破碎、筛分过程布袋除尘装置收集到的粉尘定期外售;废机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六)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