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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
你于2025年4月21日向我局申请**市****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消防改造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地址:**市**区民族南街以西、**街以南共享春天2#楼3层)。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向你送达《消防验收备案凭证》(银住建消竣备字〔2025〕第0041号),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
经核查,你委托第三人翟静负责代为办理**市****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消防改造项目消防验收备案,翟静在未取得******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印章,并以******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办理了该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存在以欺骗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行为。另本机关于2026年1月13日现场检查发现,你提交的**市****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消防改造项目竣工图纸和现场存在多处不符。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竣工图纸等证据证明。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向你送达《关于拟撤销消防验收备案的告知书》(银住建函字〔2026〕1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请求,现我局决定依法撤销《消防验收备案凭证》(银住建消竣备字〔2025〕第004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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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