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年冬季取暖用煤采购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5年12月15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王晨晨
2、地址:****地****商贸快递物流城项目C区一层1028号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3121MA789FWXOA
五、基本情况
****政法委2025年冬季取暖用煤采购项目(二次)于2025年12月15日开标,中标单位****于12月16日以个人问题为由向采购单位提交《弃标函》。该公司作为投标供应商,在投标前应充分评估供应链风险及制定相应履约保障措施,个人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国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或不可原件的客观情况,****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正当理由》的认定标准。
六、处罚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处罚法》第32条第5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12条“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财政部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处罚结果
通过信用中国查询,****信用良好,不存在不良行为记录,对****处以该项目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000元×5‰=5560元。
八、处罚日期
2026年02月25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2、联系人:比力克孜
3、联系电话:0997-****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