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提问1:招标文件第 39 页,技术资信分-投标人荣誉:自 2022 年1 月1 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管理局等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电梯维保有关奖项荣誉的,每个 3 分;****协会颁发的,每个1 分,满分6 分。问题:投标人分支机构获得的荣誉是否予以认可;
是否可修正为:技术资信分-投标人荣誉:自 2022 年1 月1 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或投标人分支机****管理局等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电梯维保有关奖项荣誉的,每个 3 分;****协会颁发的,每个1分,满分 6 分。
回复:不予认可,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招标文件第 39 页,技术资信分-投标人业绩:自 2022 年1 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电梯维保数量(F):(1)F≥100 台的,得 3 分;
(2)80≤F<100 台的,得 2 分;
(3)0<F<80 台的,得 1 分;
问题:投标人分支机构的电梯维保业绩是否予以认可;是否可修正为:技术资信分-投标人业绩:自 2022 年1 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或投标人分支机构具有单个合同电梯维保数量(F):(1)F≥100 台的,得 3 分;
(2)80≤F<100 台的,得 2 分;
(3)0<F<80 台的,得 1 分;
回复:不予认可,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3:招标文件 P39 页投标人荣誉:关****管理局等相关行政部门颁发奖项评分条款的质疑:
招标文件要求“自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管理局等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电梯维保有关奖项荣誉的,每个3分”。结合电梯行业经营实际,该条款存在明显不合理性:1.****管理局等行政部门颁发的电梯维保相关奖项,评选对象通常为电梯生产厂家,代理商几乎无机会获得此类奖项;2.该条款未充分考虑代理商的业务属性与行业现状,实质上剥夺了代理商在本项评分中的竞争机会,导致代理商与维保企业、生产厂家在评分起点上存在不公平差异,违背招标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关于证明材料要求条款的质疑:
招标文件注 1(1)明确“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否则不予认可”,该条款存在明显倾向性且缺乏合理依据:1.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是颁奖单位对获奖主体荣誉资质的正式认可凭证,载有颁奖单位公章、获奖名称、获奖主体、获奖时间、评选依据等关键信息,能够完整、真实地证明奖项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与“颁奖文件”“官网截图”具有同等证明效力;
2.在其它同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行政资质审核中,荣誉证书等材料均为普遍认可的有效证明形式,招标文件单方面排除其效力,无法律依据及行业惯例支撑;
3.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评分标准已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原则。
建议投标人荣誉修改为: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管理局等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电梯维保有关奖项荣誉的,每个3 分;或获得在国****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电梯方面奖项(或荣誉)的,每个1分,满分 6 分。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提供扫描件,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等关键评审因素,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标书代写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
(3)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2.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对应奖项荣誉不得分。
回复:不予认可,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其余招标文件内容不变。
注:此答疑文件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单位:****
地址:**省**市**县翡翠路与云谷路**
联系人:张工
电话:0551-****2900
代理机构:****
地址:**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
项目联系人:祖工
电话:0551-****5087
2026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