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委员****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配件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6年2月27日—2026年3月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配件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上塘村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上塘村,租赁****公司闲置厂房,建筑面积约3012平方米。全厂职工25人(均不住宿),年工作日250天,日工作24小时。投产后,年产机械配件63万件、电气配件260万件、日用配件1万件、塑料配件1万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水环境:项目生产废水为冷却塔用水、水帘柜除尘用水、喷淋塔用水、盐雾实验用水,其中: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其余生产废水作危废处置。外排废水为生活废水。职工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 项目主要大气污染源为熔化、浇注工序产生的废气(油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打磨、喷砂、焊接、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调漆、喷漆、烤漆/晾干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二甲苯)、泡粉、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干燥、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氨、臭气浓度)。
项目熔化、浇注工序产生的废气(油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除油过滤器+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由一根15m 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砂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m 高排气筒(DA002)排放;调漆、喷漆、烤漆/晾干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二甲苯)经“水帘柜+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泡粉、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及干燥、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氨、臭气浓度)经“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一并由一根15m 高排气筒(DA003)排放。
DA001收集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余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有组织废气(油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废气(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 恶臭(异味)污染排放控制限值要求。
打磨、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收集后,无组织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二甲苯)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氨)排放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4周界监控点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周界监控点臭气浓度限值要求。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颗粒物1h浓度值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附录A表A.1中限值,非甲烷总烃1h浓度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相关标准。
3. 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 项目固体废物:项目废活性炭、除油过滤器废油、废导轨油、废切削液、废漆渣、水帘柜及喷淋塔废水、破损及变形的原料空桶、盐雾废液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原料空桶暂存危废间,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项目边角料及不良品及实验品、粉尘、废砂、废胶带及生料带、塑料边角料及不良品按一般固废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于2025年11月10日在**环保网发布了第一次网络公示,于2025年11月18日在**环保网发布了第二次网络公示,本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尚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9958
地址:泉****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36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