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对江****公司建设年产20000方集装箱底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索引号 | **** | 分类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6-02-27 |
| 文号 | 宿环建管表〔2026〕20013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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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 | |||
江****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公司编制的《建设年产20000方集装箱底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公司按《报告表》所述进行建设。
二、项目位于**省**市**县王集镇刘三路2号,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你单位须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生产设备,加强项目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运营中项目须达到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以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锯边、开槽产生的颗粒物经吸尘臂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DA002排气筒排放;涂胶、热压工段产生的甲醛和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DA003排气筒排放;锅炉燃烧废气经SNCR+SCR联合法脱硝+炉内喷钙脱硫+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根3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其余未被收集的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锯边、开槽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废气执行《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中表1颗粒物(其他)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涂胶、热压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甲醛排放执行《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中表1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甲醛执行《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中表4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甲醛执行《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中表3排放限值。生物质专用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城市建成区标准限值。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施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厂内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要求,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三、项目实施后,各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335t/a、非甲烷总烃(含甲醛)0.007t/a、SO2 0.452t/a、NOx0.603t/a、氨气0.042t/a。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88t/a、非甲烷总烃(含甲醛)0.01t/a。
(二)水污染物: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2.435t/a、非甲烷总烃(含甲醛)0.037t/a、SO2 0.452t/a、NOx0.603t/a、氨气0.042t/a。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88t/a、非甲烷总烃(含甲醛)0.01t/a。
(二)水污染物:全厂不涉及废水排放。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全厂设置雨水排口1个、废气排口3个。
五、落实《报告表》**辅料记录进出使用台账,固废管理要求及台账资料,台账原则上要保留5年。
六、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防治生产过程中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八、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运营期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市******执法局负责。十、项目运营期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市******执法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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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