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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 |
| [ 发文字号 ] | **水利审批〔2026〕8号 |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 发布机构 ] | ****水利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27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7 |
| [ 有效性 ] |
****关于**石刻****公司取水工程延续取水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水利审批〔2026〕8号
****
关于**石刻****公司取水工程延续取水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石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延续取水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提交的延续取水申请资料进行了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石刻****公司取水工程延续取水,并颁发新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原电子证照编号:C500111S2021-0130);同意你单位取(退)水地点、取(退)水量、取水用途和取水水源维持不变,核定本工程年取水许可量14.22万立方米。
二、请你单位加强日常取水管理工作,按季报送取水量,做好取水台账及用水统计工作,按年报送取用水台账,按期足额缴纳水**费。
三、你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时,应当报经我局批准。
四、本次换发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即2026年2月24日至2031年2月23日;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取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取水申请。
五、在本次换发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退)水地点、取(退)水量、取水用途或者取水水源发生改交,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若取水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变更,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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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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