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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县常乐镇李家村供水工程项目取水 许可证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审批〔2026〕13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9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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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6年1****公司提出的关于取水许可证核发的申请,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组织对**县常乐镇李家村供水工程项目取水设施进行了验收,经验收合格,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同意核发**县常乐镇李家村供水工程项目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编号:****,批准年取水量为8.36万m3。有效期从2026年1月19日至2031年1月18日止。
二、请你公司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量调度管理,特殊情况下,应当服从我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同时要加强取水设施和计量监测设施维护,完善取用水计量台账,落实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定期报送取用水量数据,依法缴纳水**税,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下次延续取水申请,请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
三、根据有关规定,取水许可证采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取水许可证,用水单位可自行打印,电子证照与纸质取水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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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