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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 | |||||||
| 2026年**县生态环境涉企现场执法检查计划 |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 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频次 | 检查 方式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 | 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环境监管重点企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高风险重点核技术利用企业、高风险放射源探伤企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 | 《排污许可证》执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环境风险防控、自行监测等情况,以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抽取开展(列入特殊监管对象的企业,全年检查不超过12次,重点排污单位企业全年检查不超过4次。一般排污单位企业抽查数量,分局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企业数量,单个企业全年检查频次不超过1次)。****分局在同一个月内抽取到同一检查对象的,合并开展检查。 2.对使用放射源,Ⅱ类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企业,在运行的伴生放射性开发利用企业等,全年至少检查1次。****分局在同一个月内抽取到同一检查对象的,合并开展检查。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地下水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1.****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执法检查由省级承担。 2.能够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监管的,可不开展现场检查。 |
| 2 | **** | 项目建设企业 | 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及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情况;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情况。 | 1.将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库,按照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计划开展监管工作(列入特殊监管对象的企业,全年检查不超过12次,重点排污单位企业全年检查不超过4次,一般排污单位企业全年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次)。 2.对已开工建设未验收的报告表项目,按照在编在岗的执法人员数量和应抽查单位数量至少1:3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对单个项目全年检查频次不超过1次,一家企业涉及多个项目的原则上一次查清。 3.对已开工建设未验收的报告书项目全年检查不少于1次。****分局在同一个月内抽取到同一检查对象的,合并开展检查。对同一项目检查频次全年不超过4次。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 能够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监管的,可不开展现场检查。 |
| 3 | **** |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企业 |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企业承担的环评文件编制、生态环境监测、竣工环保验收、碳排放数据管理、机动车排放检验、环境状况调查、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评估等相关服务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情况。 | 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原则上单个企业全年检查频次不超过1次。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 1.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企业开展环境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检查,可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2.能够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监管的,可不开展现场检查。 |
| 4 | **** | 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 | 围绕较大及以上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环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 1.按照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计划开展监管工作(列入特殊监管对象的企业,全年检查不超过12次,重点排污单位企业全年检查不超过4次,一般排污单位企业全年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次)。 2.纳入重大级别环境风险企业清单和涉及跨境流域和饮用水源企业全年检查不低于1次。 3.全年春节、汛期、国庆等时间节点,依据环境风险隐患状况开展检查。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1.****管理部门开展。 2.能够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监管的,可不开展现场检查。 |
| 5 | **** | 其他执法监管企业 | 是否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许可或备案文件等要求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范环评、污染防治措施,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 | 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外,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地下水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 能够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监管的,可不开展现场检查。 |
说明: 1.本检****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政府****监督局关于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的通知》(黔府执监字〔2025〕1号)、****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现场工作规程(2025年版)》****环境局《**市生态环境系统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要求制定。 2.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统筹市、县(区)执法监管,同时结合被检查对象的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和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情况优化检查方式。 3.****环境局名义开展执法检查,原则上2026年的涉企检查总频次应不高于2025年。 4.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本计划规定的上限。分局要按年度确定特殊监管对象、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名单并报市局备案;分局对特殊监管对象、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的检查频次,在不超出本计划检查频次上限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各类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对上年度以来存在突出环境问题及风险隐患的企业,可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5.对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按相关要求开展监督检查,不在此计划之中。 6.对同一对象的检查事项交叉或重叠的,涉及的各项检查内容一并整合开展检查。 7.根据市局制定的执法检查计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级执法检查计划,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8.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严格执行“扫码入企”。非现场检查包括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 9.纳入年度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开展检查。 10.涉及生态环境部门需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的事项,****政府****监督局的整合要求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