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含钒物料综合利用生产2.4万吨/年钒制品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川发改环资函〔2026〕50号)

审批
四川-攀枝花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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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含钒物料综合利用生产2.4万吨/年钒制品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川发改环资函〔2026〕50号)
发布时间:2026-02-27

攀****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送含钒物料综合利用生产2.4万吨/年钒制品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收悉,我委委****研究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评审机构出具《关于含钒物料综合利用生产2.4万吨/年钒制品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川工咨成果〔2026〕31号)。经审查,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

二、项目年能源消耗种类、数量:达产年外购电9644.19万千瓦时、天然气2699.62万立方米、煤3.3万吨;外购新水108.86万立方米(耗能工质,不计入能源消费量)。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折合标煤当量值71186.50吨、等价值90774.82吨(电当量值、等价值分别按0.1229、0.328千克标煤/千瓦时计)。单位产值、增加值能耗(等价值)分别为0.26、1.58tce/万元。

三、能效水平。项目五氧化二钒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钙化焙烧法,入炉钒渣品位3.9%)3740.24kgce/t,达到《三氧化二钒和五氧化二钒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51/T 3206-2024)同类工艺五氧化二钒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级4154kgce/t。综合评审认为,项目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四、碳排放水平。项目五氧化二钒单位产品碳排放6.78tCO2/t,优于参考的同类项目单位产品碳排放。综合评审认为,项目单位产品碳排放达到行业平均水平。

五、项目设计、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鉴于破碎机、球磨机、磁选机、回转窑、熔化炉、过滤机、压滤机、磨煤机、制氮机、空压机、锅炉、变压器等主要设备耗能占总能耗比重大,建设单位在下阶段设备购置中,应根据生产规模和工艺要求,严格落实项目设备选型原则,使用符合节能水平设备。

(二)下阶段工作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对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关注行业技术发展对项目所选设备的适应性,重点优化工艺设计参数,核实主要耗能设备、装置参数及制造设计,提高用能水平。

(三)在项目设计、设备采购以及项目运行中,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节能降碳技术措施和节能降碳管理措施,同时强化生产装置系统安全管理,设置应急处理设施和救援系统,提**全运营水平。

(四)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细化落实能源计量器具配置设计,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发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15号令),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将能耗监测数据接入**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省级平台。

六、项目用能工艺及设备、能耗品种、建设内容和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并报我委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机关办理。

七、根据《**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请项目建设单位在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开展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编制节能审查验收报告。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将验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存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八、请**市发展改革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要进一步优化能源要素配置,充分挖掘节能潜力,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管理。

九、****中心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十、本意见仅对项目节能报告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管理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策执行。

十一、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开工时间超过节能报告批复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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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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