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区蒲庙**湾路1-1号金域**1号楼地下一层B115号商铺
联系人:陆正宗 联系电话:139****5557
******公司: 贵公司提交的关于“百东院区机电运维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6年2月26日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并进行了认真核查,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答复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中,关于“后勤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评分设置,对不具备该平台的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标书代写
答复意见:质疑不成立。
事实核查与法律依据:
1.该评分标准契合本项目紧急履约的实际需求。****医院机电运维管理服务项目,采购需求紧密结合采购人实际运营状况,明确规定“中标后30天内完成平台数据接入”,其核心目标在于保障采购人获得高质量、高效率且可持续的运维服务。在现代机电运维管理领域,信息化管理平台是实现服务标准化、数据可视化、管理精细化的核心工具,直接决定着服务质量的优劣与履约能力的强弱。因此,将“是否具备成熟的信息化系统平台”作为衡量投标人技术实力与履约保障能力的重要指标,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及实际需求高度契合。
2.该评分标准设置公平合理。招标文件设置的梯度评分标准(仅承诺搭建得2分,已有平台得基础分3分)并非资格门槛,并未“一刀切”地将不具备平台的投标人排除在外,而是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客观评价。投标人仅承诺搭建系统即可获得基础分2分,已充分考虑了不同发展阶段供应商的实际情况,保证了所有投标人(无论是否有平台)均有参与竞标的机会,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评分标准赋高分项,是对已经拥有成熟技术、能够即刻投入服务的供应商的合理鼓励。
该评分标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针对不同履约能力供应商采用的阶梯式打分方式,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的规定。该评分项是基于对供应商技术实力与履约保障的真实需求而设定,与服务质量、履约能力直接相关,旨在择优选择具备实质服务能力的供应商,既未限制新企业参与(仅需作出承诺即可得分),也未排斥任何合法供应商,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关于质疑事项2的答复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将“GB/T37228-2018 应急预案管理能力评价认证证书”作为加分项,变相排斥成立不足两年的潜在投标人。
答复意见:质疑不成立。
事实核查与法律依据:
1.证书性质与项目关联性:****医院百东院区,涉及高压配电、压力容器、有限空间作业等高危场景。GB/T37228-2018证书是对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演练及处置能力的权威评价。医院运维对安全性的要求极高,要求供应商具备经过认证的、成熟的应急管理体系,是保障患者及医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条件。
2.关于“成立年限”的说明:招标文件并未直接规定“企业成立年限”,而是考察“应急预案管理能力”。虽然该能力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积累和实践验证,****医院运维项目的特殊高风险属性决定的。法律禁止的是直接以“成立年限”作为评审因素,而本项目考察的是与项目需求紧密相关的“特定能力”。只要企业建立了符合标准的预案体系并通过认证,无论成立时间长短均可得分,该设置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是基于采购项目的实际特****医院运维的高时效性、**全性要求)设定的,旨在选择履约能力最强、风险最低的供应商。相关条款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事项2 、均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华扬****公司
2026年02月27日
附件信息:
******公司 质疑函 .pdf (794.4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