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送高性能特种面料纺织印染绿色低碳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收悉,我委委托****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评审机构出具《关于高性能特种面料纺织印染绿色低碳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川工咨成果〔2026〕7号)。经审查,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
二、项目年能源消耗种类、数量:达产年自发电7502.4万千瓦时(自产自用)、外购电4072.37万千瓦时,年消耗天然气5354.7万立方米;新水187.44万立方米,其中市政自来水5.67万立方米、水库取水181.77万立方米(耗能工质,不计入能源消费量);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折合标煤当量值65154.29吨、等价值73506.72吨(电当量值、等价值分别按0.1229、0.328千克标煤/千瓦时计)。单位产值、增加值能耗(等价值)分别为0.53、1.62tce/万元。
三、能效水平。项目纺纱单位产品可比综合电耗为1294.88kWh/t,达到地方标准《棉纱单位产品可比综合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 33/758-2015)先进值1500kWh/t;项目坯布单位产品可比电耗12.04 kWh/百米、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耗2.49kgce/百米,分别达到地方标准《棉布单位产品可比电耗、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 33/757-2015)单位产品可比电耗先进值15 kWh/百米、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耗先进值3 kgce/百米;项目印染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24.51 kgce/百米,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基准水平(2023年版)》中棉印染精加工标杆水平28 kgce/百米。综合评审认为,项目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四、碳排放水平。项目纺纱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为212.19kgCO2/t,坯布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为3.87kgCO2/百米,印染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为39.61kgCO2/百米。经比对同类项目单位产品碳排放量,综合评审认为,项目单位产品碳排放处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项目设计、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鉴于清梳联合机、喷气织机、浆纱机、烧毛机、退煮漂联合机、定型机、热风打底机、焙烘机、还原皂洗机、圆网印花机、空压机、天然气锅炉、冷水机组等主要设备耗能占总能耗比重大,建设单位在下阶段设备购置中,应根据生产规模和工艺要求,严格落实项目设备选型原则,使用符合节能水平设备。
(二)下阶段工作中,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关注行业技术发展对项目所选设备的适应性,重点优化工艺设计参数,核实主要耗能设备、装置参数及制造设计,尽可能采用《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及《印染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技术指南》中的技术及设备,提高用能水平。
(三)在项目设计、设备采购以及项目运行中,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节能降碳技术措施和节能降碳管理措施,同时强化安全管理,设置应急处理设施和救援系统,提**全运营水平。
(四)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细化落实能源计量器具配置设计,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发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15号令),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将能耗监测数据接入**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省级平台。
六、项目用能工艺及设备、能耗品种、建设内容和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并报我委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机关办理。
七、根据《**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请项目建设单位在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开展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编制节能审查验收报告。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将验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存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八、请**市发展改革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要进一步优化能源要素配置,充分挖掘节能潜力,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管理。
九、****中心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十、本意见仅对项目节能报告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管理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策执行。
十一、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开工时间超过节能报告批复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