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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322MA4UKYR48Y | 建设单位法人:张琼姑 |
| 张琼姑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园区二路西侧 |
| **市****公司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 经度:113.900000 纬度: 23.170556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3-04 |
| 惠市环(**)建〔2025〕5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2507 |
| 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322MA4UKYR48Y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322MA4UKYR48Y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 ****0111MAC1QG54XR | 竣工时间:2025-11-1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1-2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2-1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扩建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现有厂房占地面积22524平方米,建筑面积36000平方米,主要从事汽车五金配件、办公设备五金配件的生产,年产汽车五金配件200万件、办公设备五金配件100万件。扩建项目总投资2507万元,环保投资50万元,主要生产设备和数量:冲床3台、碰焊机12台、清洗线3条、喷粉固化烘烤线1条、喷漆烘干烘烤线1条等项目员工100人,全年工作300天。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现有厂房占地面积22524平方米,建筑面积36000平方米,主要从事汽车五金配件、办公设备五金配件的生产,年产汽车五金配件200万件、办公设备五金配件100万件。扩建项目总投资2507万元,环保投资50万元,主要生产设备和数量:冲床3台、碰焊机12台、清洗线3条、喷粉固化烘烤线1条、喷漆烘干烘烤线1条等项目员工100人,全年工作300天。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汽车五金配件:钢卷材料→机加工/钢带→制管→切割/→铆接、焊接→包装;2.办公设备五金配件:外购的办公设备五金配件→打磨→清洗→清洗烘干→喷粉→喷粉固化→喷漆→喷漆烘干→移印、晾干→包装;3.模具:磨损或损坏的模具→机加工→修复好的模具 | 实际建设情况:1.汽车五金配件:钢卷材料→机加工/钢带→制管→切割/→铆接、焊接→包装;2.办公设备五金配件:外购的办公设备五金配件→打磨→清洗→清洗烘干→喷粉→喷粉固化→喷漆→喷漆烘干→移印、晾干→包装;3.模具:磨损或损坏的模具→机加工→修复好的模具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选用低物耗、低能耗及产污量少的先进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做到节能、低耗,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过程没有废水排放;生产废水经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于清洗环节,不可循环高浓度废水采用高效蒸发器蒸发,不外排。生活污水经设施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县石湾****处理厂处理。 3.落实项目在各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焊接、打磨、喷粉、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喷粉固化喷漆及喷漆烘干、移印及晾千工序以及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与《****生态环境厅****委员会****信息化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珠江三角洲地区原则上按照环大气【2019】56号文国家重点区域工业炉密治理要求较严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较严值,TVOC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凹版印刷I时段排放限值,NOx、SOz排放执行《****生态环境厅****委员会****信息化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珠江三角洲地区原则上按照环大气〔2019】56号文国家重点区域工业炉密治理要求烟气黑度(林格曼级)排放执行《工业炉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其他炉密二级排放标准。各类气收集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经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简排放。厨房油烟经收集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后经专用管道高空排放。 4.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的机械设备,对高噪声机械设备须落实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2类标准的规定。 5.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厂区内暂存的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堆放场所,其污染控制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管理要求以及《**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金属边角料、废包装材料、焊接收集的****公司回收处理:空气瓶交给供应商回收利用;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含油金属屑渣、含油废手套和废抹布、漆渣、废包装桶、水帘柜废水、喷枪清洗废水、废活性炭、喷淋废水、废过滤棉、喷粉柜废滤芯、废水处理设施污泥、结晶残渣、中水回用废滤膜、废移印胶头等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1已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选用低物耗、低能耗及 产污量少的先进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做到节 能、低耗、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已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 给、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县石湾****处理厂处理;清洗废水、制管线冷却废水,经“物化+生化+超滤反渗透+中水回用系统+低温蒸发器”处理后回用于清洗用水环节,蒸发浓液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 3已落实建设项目焊接、打磨、喷粉、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喷粉固化、喷漆及喷漆烘干、移印及晾干工序以及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排放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与《****生态环境厅****委员会****信息化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珠江三角洲地区原则上按照环大气【2019】56号文国家重点区域工业炉密治理要求较严值,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较严值,TVOC排放符合《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总VOCs排放符合《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凹版印刷I时段排放限值,NOx、SOz排放符合《****生态环境厅****委员会****信息化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珠江三角洲地区原则上按照环大气〔2019】56号文国家重点区域工业炉密治理要求烟气黑度(林格曼级)排放符合《工业炉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其他炉密二级排放标准要求。项目焊接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滤筒除尘器”处理后于18m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打磨废气经包围型集气罩收集与喷粉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水喷淋除尘器”处理后于18m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喷漆、移印及晾干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喷粉固化、喷漆烘干、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密闭设备风管直连及物料出入口设集气罩收集,喷漆废气经水帘柜预处理后与喷粉固化、喷漆烘干、移印及晾干、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2m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切割废气经包围型 集气罩收集与焊接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滤筒除尘器”处理后于一根18m高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 4已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的机械设备,对高噪声机械设备落实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金属边角料、焊接收集的粉尘经分类收集后在已建成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暂存,****公司回收处理,空气瓶交给供应商回收利用,不外排;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废机油、废机油桶、漆渣、废包装桶、水帘柜废水、喷枪清洗废水、废活性炭、喷淋废水、喷粉柜滤芯、结晶残渣、中水回用废滤膜、废切削液、废废切削液桶、含油金属碎屑、废水处理设施污泥、废移印胶头、废过滤棉,经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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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135 | 0.666 | 0 | 0 | 0.135 | 0.135 | / |
| 1 | 物化+生化+超滤反渗透+中水回用系统+低温蒸发器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中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要求 | 已建成 | 达标 |
| 1 | 滤筒除尘器 | 颗粒物排放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 | 已建成 | 达标 | |
| 2 | 水喷淋除尘器 | 颗粒物排放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 | 已建成 | 达标 | |
| 3 | 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喷粉固化、喷漆及喷漆烘干、移印及晾干工序以及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排放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与《****生态环境厅****委员会****信息化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珠江三角洲地区原则上按照环大气【2019】56号文国家重点区域工业炉密治理要求较严值,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较严值要求,TVOC排放符合《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总VOCs排放符合《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凹版印刷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NOx、SO2排放符合《****生态环境厅****委员会****信息化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珠江三角洲地区原则上按照环大气〔2019】56号文国家重点区域工业炉密治理要求;烟气黑度(林格曼级)排放符合《工业炉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其他炉密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 已建成 | 达标 |
| 1 | 采用合理布局生产设备、车间围蔽、定期维护机械设备等措施来降低厂界噪声排放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 已建成 | 达标 |
| 1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厂区内暂存的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堆放场所,其污染控制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管理要求以及《**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金属边角料、废包装材料、焊接收集的****公司回收处理:空气瓶交给供应商回收利用;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含油金属屑渣、含油废手套和废抹布、漆渣、废包装桶、水帘柜废水、喷枪清洗废水、废活性炭、喷淋废水、废过滤棉、喷粉柜废滤芯、废水处理设施污泥、结晶残渣、中水回用废滤膜、废移印胶头等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金属边角料、焊接收集的粉尘经分类收集后在已建成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暂存,****公司回收处理,空气瓶交给供应商回收利用,不外排;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废机油、废机油桶、漆渣、废包装桶、水帘柜废水、喷枪清洗废水、废活性炭、喷淋废水、喷粉柜滤芯、结晶残渣、中水回用废滤膜、废切削液、废废切削液桶、含油金属碎屑、废水处理设施污泥、废移印胶头、废过滤棉,经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
| 扩建项目生产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 中水回用系统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扩建项目生产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 中水回用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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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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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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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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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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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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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