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排水处理能力提升-排水配套设备设施二标段(项目编号HZZC2025-G1-990320-GXHY)质疑答复书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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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人:****公司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路50号

邮编:530221

法定代表人:赵缘缘

委托代理人:赵缘缘

二、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市排水处理能力提升-排水配套设备设施二标段

项目编号:****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时间:2026年2月12日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采购代理机构于2026年2月12日收到贵单位提交的《质疑函》,经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认真核实后,现就有关质疑事项主要内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中标单位****所提供产品由“**快****公司/快通/KT985”生产的“管道普查电子机器人”、快通/KT-977“QV管道潜望镜”“****公司、瑞力星牌RLQ5030XXHQ6应急抽排水设备(方舱皮卡型)”无法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质疑事项一答复:产品制造商网站的商业宣传推广资料(网页宣传资料、宣传彩页等),这类商业宣传推广资料是产品制造商对产品的基础型号、基本功能的概括性与商业性描述,出于商业宣传需求与技术保密要求,商业宣传资料中的数据一般不会包含产品的详细关键核心数据,且一般根据技术保密要求商业资料中的数据更新速度要较技术资料(针对具体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制造商针对具体产品的参数表、制造商出具的产品参数确认材料、检测报告等)更新要设定一定的延迟。因此商业资料的数据不同于技术资料数据,商业资料不可代替技术资料。该产品制造商**快****公司明确确认投标产品“管道普查电子机器人(**快****公司/快通/KT985)及QV 管道潜望镜(**快****公司/快通/KT-977)”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制造商(**快****公司)出具了《技术参数确认函》(详见附件1、附件2)。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一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中标单位及其他投标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涵盖本项目所有标的物或超范围经营。

质疑事项二答复:招标文件未要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且根据《****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第一条要求“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详见附件3)。该质疑缺乏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二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中标单位****所提供的制造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可能存疑,其企业规模认定与法定标准不符。

质疑事项三答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据此要求“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相关网站中查询”结果属于不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标单位已经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规范的合格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且中标单位承诺对所提供声明函中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三不成立。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贵单位本次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财政局****管理科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采购人:****(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日期:2026年2月27日

附件:质疑答复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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