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6-02-11 16:36 |
杭****服务中心:
我局受理你单位**锡尼镇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管理强化水**刚性约束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水办〔2024〕1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锡尼镇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项目取水许可申请。
**锡尼镇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项目位于**锡尼镇。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日处理生活垃圾100吨和10吨餐****处理厂,本项目配置1套生活垃圾分选设备、1台60吨/天的机械炉排焚烧炉及配套烟气净化处理设备、1套10吨/天的餐厨垃圾好氧堆肥设备。项目为**项目,计划于2026年3月开工建设,2027年1月建成后投产运行。
同意你单位**锡尼镇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项目以自备井地下水作为施工期、运行期生产及综合生活取水水源。不考虑输水损失,核定该项目运行期年取水量1.99万立方米,其中生产取水量1.84万立方米,综合生活取水量0.15万立方米;不考虑输水损失,核定施工期总取水量3011.10立方米,其中生产取水量2051.70立方米,综合生活取水量959.40立方米。本项目运行期综合生活用水指标128.43升/(人﹒天)、施工期综合生活用水指标130.0升/(人﹒天),用水定额符合《**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5)有关指标。
按照《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水利厅关于地下水取水许可限审限批特殊情形相关事宜答复意见的函》(内水便函〔2025〕410号)等相关要求,除居民生活用水及热网补水外,若属于保障民生需求和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特殊取用水项目,可通过压减其他已审批项目取水许可水量或通过用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指标新增取水许可审批,且由原旗级负责办理的取水许可手续,审批权限全部上划调整为盟市级受理审批。本项目通过建设覆盖城镇的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体系,有效解决居民生活垃圾乱堆乱放问题,属保障民生需求项目。结合《****水利局关于**锡尼镇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项目取水许可意见的函》,该项目所需的地下水取水量通过********公司****工厂(一期)项目压减的地下水指标置换,未新增地下水取水量。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项目节水指标、节水管理、现状节水潜力等方面分析。该项目的节水水平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满足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管控要求,节水措施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可行。你单位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基本同意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综合生活污水(0.8826万立方米)经**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工程处理后综合利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综合生活污水经**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工程处理后部分(0.85万立方米/年)综合利用,剩余部分(0.04万立方米/年)回用于本项目运行期夏季绿化用水。项目对外不设排污口。
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22)《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等技术标准,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我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本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你单位应服从******中心、****水利局、杭锦****执法大队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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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