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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
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机动车源头隐患治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作废。请涉及的车主及时****公司办理报废注销业务。
特此公告
2026年2月26日
****车辆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