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自住建部2019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以来,**、**、**等省份以及我省**、**、**、**等地先后发布了“评定分离”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本着有利于建设业主选择优质施工企业、有利于推动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有利于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分行使择优定标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完善评标定标机制,择优确定中标人。我局于2025年3月****协会和部分重点企业代表赴**市学习借鉴“评定分离”实施办法,4月初着手起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我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中旬,****协会、部分建筑企业代表和相关单位初步征求意见,5月13日向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17条,采纳3条。形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标书代写
二、起草依据
1.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2.****政府《**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闽政〔2021〕9号);
3.****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建筑〔2023〕2号);
4.参考依据:《****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评定分离”招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建规〔2024〕3号)、《****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泉建规〔2022〕5号)、《****建设局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建规〔2022〕6号)、《****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引〉的通知》(厦建筑〔2022〕63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由定义、适用范围、基本程序、定标方案、定标办法、定标因素、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前期准备工作、定标工作、招标人内控机制、其他要求及附则组成。
(一)定义。明确了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标书代写
(二)适用范围。明确了**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及国有投资等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支持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招标方式。
(三)基本程序。明确了“评定分离”的基本流程,并要求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投标人。
(四)定标方案。明确了定标方案应包括定标办法、定标因素及定标细则等,并应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公开发布。同时明确定标方案为“评定分离”方式的核心文件,相关单位应当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
(五)定标办法。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若干定标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因素及其相关评审细则,但不得在定标环节排斥民营企业投标人。明确“定标”可采取的2种方法,“评分法”或“记名投票+撰写评语法”。
(六)定标因素。明确了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类型特点和项目建设需要以及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选择价格因素、方案因素、答辩因素、团队因素、性能因素、资信因素、服务因素、质量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等体现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因素等作为定标因素
****委员会组建。****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组成人员和成员数量。同时明确了回避制度。
(八)定标前期准备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廉洁履职和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保密工作要求,以及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的责任。
(九)定标工作。明确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顺延至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的第一日,下同)完成定标工作。同时明确了定标报告内容及公示要求。标书代写
(十)招标人内控机制。明确了招标人应将定标情况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以及相应的监督、报备和归档要求。
(十一)其他要求。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重新招标的情形。
(十二)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期限和修订更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