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坑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用地AF0211010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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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荔湾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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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坑口村**村改造项目安置用地AF****010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示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市**区坑口村**村改造项目安置用地AF****010地块(以下简称“目标地块”或“调查地块”)。

地块面积:目标地块占地面积为21183.58 m2。

地理位置:位于**市**区冲口街道坑口村,**儿童公园东侧。

地块中心点经纬度:E:113.237099° N:23.087834°

调查委托单位:****。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块内现状为农用地、****停车场。

未来规划:目标地块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商务用地(R2/B1/B2)。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珠江****公司。

检测单位:**贝源****公司

钻探单位:普罗(广****公司

调查缘由:目标地块用途由农用地拟变更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商务用地(R2/B1/B2),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需开展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等工作。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5年7月~2026年1月,根据第一阶段环境调查结果,目标地块属于****所有,**市**区坑口村**村改造项目安置用地AF****010地块位于**市**区坑口村,**儿童公园东侧,占地面积为21183.58 m2。调查地块历史沿革清楚:

调查地块历史沿革清楚:1990年前,地块属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用地,地块属于水塘和农用地,水塘主要用于周边村民农田的灌溉用水使用,1990年,地块**的居民楼建设,其他区域保持农田、水塘使用;1990年~2007年,地块保持农用地区域、水塘、居民楼区域使用;2007年,调查地块被平整,南侧鱼塘区域被填平,目标地块内农田休耕并平整,地块东北侧新修建居民房、中部水塘进行回填平整。地块南侧修建为道路。东南侧居民房维持不变;2009年,调查地块被平整后未进行开发利用,大部分区域被当地居民用作菜地,西南侧边界约1160 m2的区域被用作为西朗污水治理工程项目部的一部分(该项目部2024年被拆除后平整),2014年~2017年,西侧约10600m2的区域菜地区域荒置,后续被建成**市**儿童公园的一部分,2021年前后,东南侧约1720m2****停车场区域,其余部分被当地居民用作菜地,2023年至2025年10月,地块内原为西朗污水治理工程项目部的部分被拆除平整,其余区域及地块周边变化不大。2025年11月,对地块东北部和东**的居民楼和居民区进行拆除,****停车场使用。

即调查地块在各个历史使用阶段内未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也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

目标地块东侧为墩头村居民区、****停车场;南侧为历史西朗污水治理工程项目部、居民房、广****公司、****制药厂;西侧为**儿童公园;****玻璃厂。

通过现场踏勘、历史影像图和查阅相关资料,得知临近地块的历史上主要为以居民区、儿童公园、地表水体、工业企业为主。其中50m范****玻璃厂,南侧约100m的****总厂芳村厂和东侧约100m****工艺厂。其他周边主要为居民区、儿童公园、农用地、地表水体。

根据《关于提供**区坑口村**村改造项目安置用地AF****010地块规划意见的复函》(穗规划**荔函[2025]107号),目标地块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商务用地(R2/B1/B2)。

目标地块在历史至今不涉及工业生产,地块内不涉及重点关注区域,地块内关注对象。根据污染识别情况分析可知,地块历史利用过程中的居民区、居民楼、农用地、**儿童公园、项目部、道路、水塘没有明显的特征污染物;地块****停车场的车辆停放中涉及的机械的使用,考虑石油烃(C10-C40)作为区域的特征污染物。同时地块历史水塘区域涉及回填,考虑回填过程中机械设备的使用,可能对地块造成石油烃(C10-C40)污染。故该区域主要关注石油烃(C10-C40)对地下水及土壤的环境影响。

由于****玻璃厂****工艺厂区域,****玻璃厂边界100m的范围考虑作为重点关注区域,即地块内北边界80m范围内,潜在关注区域范围为12898平方米。

地块周****瓷厂****玻璃厂区域对目标地块的影响。

****瓷厂区域:****瓷厂区域中主要考虑第二阶段****工艺厂生产时期,该阶段本地块位于该厂相对下风向区域,可能通过大气沉降至本地块,关注污染物为镉、镍、铜、锌、铬、铅、钴、锑、苯系物和氟化物。

花城玻璃厂区域:由****玻璃厂区域临近,可能对本地块产生影响。由于临近调查地块,考虑其特征污染物与迁移途径。花城玻璃厂区域可能会通过大气沉降、地下水交流、地表径流至本地块,考虑特征污染物为镉、镍、铜、锌、六价铬、铬、钴、锑、汞、砷、铅、氟化物、氰化物、多环芳烃、石油烃(C10-C40)、苯系物、苯酚。

综上所述,目标地块潜在关注区域为地块内北边界80m范围内,潜在关注污染物为镉、镍、铜、锌、六价铬、铬、钴、锑、汞、砷、铅、氟化物、氰化物、多环芳烃、石油烃(C10-C40)、苯系物、苯酚。

为进一步消除前期调查的局限性及了解土壤环境状况,建议对地块进行适当采样分析,为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资料判断提供更为直观的依据。

二、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采用判断布点法与系统布点法布设点位在地块内布设和采集土壤点位13个,每个点位采集4~5件样品,共采63件土壤样品。对照点参考引用《****玻璃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中土壤对照点数据。点位数量,满足国家和地方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中基本要求。

本次调查共在目标地块内布置3个地下水采样点位,经监测水位后,每个水井采集3组地下水样品。根据检测结果,经统计汇总分析如下:

(一)土壤样品

(1)pH值与干物质

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63件土壤样品进行了pH值、干物质的检测,pH值检出范围为5.82~8.96,干物质检出范围为72.5~92.8%.

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采集的63件土壤样品进行了重金属检测,所有样品均检测分析了汞、砷、铅、镉、镍、铜、六价铬、总铬、钴、锑、锌。通过对比分析可知,土壤样品中六价铬未检出,汞、砷、铅、镉、镍、铜、总铬、钴、锑、锌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其中汞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3.97mg/kg;砷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34.7mg/kg;铅的检出最大值为238mg/kg;镉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1.43mg/kg;镍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127mg/kg;铜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446mg/kg;总铬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294mg/kg;钴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17mg/kg;锑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5.05mg/kg;锌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408mg/kg。所有重金属指标均未超过对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采集的63件土壤样品检测了挥发性有机物(27项),根据检测结果可知,本次调查的土壤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均未检出。所有样品均未超过对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采集的63件土壤样品检测了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多环芳烃8项+苯酚,据检测结果可知,本次调查的土壤样品中半挥发性有机物指标中菲、荧蒽、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苯并(g,h,i)苝有检出。所有样品均未超过对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点位采集的63件土壤样品进行了石油烃(C10-C40)检测,据检测结果可知,共有63件样品的石油烃(C10-C40)有检出,检出浓度最大值为274mg/kg,所有样品均未超过对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点位采集的63件土壤样品进行了氟化物、氰化物检测,据检测结果可知,氟化物检出浓度最大值为958mg/kg,氰化物检出最大值为0.09 mg/kg。所有样品均未超过对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二)地下水样品

(1)常规指标

地下水样品中pH值的检出范围是7.2~7.7,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水的限值范围;浊度的检出范围104~192NTU,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水的限值范围。

(2)重金属

地块内检测的3组地下水样品中,砷、总铬、钴、镍、铜、锌、锑、镉均有不同程度检出,汞、铅和六价铬未检出。其中砷检出最大值为7.7μg/L;总铬检出最大值为1.02μg/L;钴检出最大值为5.52μg/L;镍检出最大值为3.03μg/L;铜出最大值为2.65μg/L;锌出最大值为25.2μg/L;锑出最大值为5.17μg/L;镉出最大值为0.46μg/L。所有重金属数据均未超过对应的Ⅳ类水质标准限值。

(3)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地块内3组地下水样品中的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的检出范围为0.41mg/L~0.52mg/L,低于其风险筛选值。

(4)氟化物、氰化物

地块内3组地下水样品检测分析氟化物、氰化物,其中氟化物检出最大值为0.40 mg/L,氰化物均未检出。氰化物和氟化物低于其风险筛选值。

(5)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

所有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半挥发性有机物中萘、菲、蒽、荧蒽、苯并(k)荧蒽有检出,但是均未超过对应的标准限值。

四、初步调查结论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表明**市**区坑口村**村改造项目安置用地AF****010地块的土壤中污染物浓度均低于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中有毒有害指标浓度均低于Ⅳ类水质标准限值,仅有浊度(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类水的限值要求。由于目标地块所在的**市**区周边区域自来水普及,地下水中浊度等感官性指标不存在对影响人体健康的暴露途径;对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目标地块地下水中浊度不属于地块生产相关的有毒有害指标。目标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调查评估流程,目标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结束。

目标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第一类用地的要求,地下水样品环境质量(除浊度)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水的限值及基于HJ 25.3推导的第一类用地风险控制值,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即地块在作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兼容商务用地(R2/B1/B2)进行开发时,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不会对未来的暴露受体产生健康风险,该地块可根据其具体规划用途进行开发。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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