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购置放射性药品的批复

审批
青海-西宁-城东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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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8
青生发〔2026〕6号
厅办公室
********人民医院购置放射性药品的批复

青生发〔2026〕6号

********人民医院购置放射性药品的批复

****医院: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的请示》(青五院〔2025〕86号)及申请材料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名称:****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号:青环辐证〔11010〕)从******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号:甘环辐证〔A1938〕),转入总活度为5.0E+11Bq的F-18,总活度为5.0E+12Bq的Tc-99m,用于放射性药物诊断,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二、按照国家辐射安全管理规定,你院要严格落实放射性药品运输、使用、贮存等环节安全管理要求,确保辐射安全。工作人员须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集中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放射性药品贮存、分装、使用等场所要有完善有效的安保和辐射防护措施,设置醒目的辐射防护警示标识。

三、严格按操作规程配置使用放射性药品,严禁超出许可活度,做好对医患人员受照剂量的控制,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异常照射,杜绝污染事件发生。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管理,按规定排放放射性废水和贮存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放射性药品终止使用后,其空容器须按照回收协议返回生产厂家。

四、做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工作,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措施,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放射性药品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我厅报告并按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认真组织开展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自查,编制年度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含2025年度全年放射性药品转入、库存、使用及返厂等情况,并于2026年1月31日前上传至**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复****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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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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