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生成日期:2026-02-28 |
| 青生发〔2026〕7号 |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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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生发〔2026〕7号
****关于中国石****公司****公司转入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批复
中国石****公司****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的请示》(石油青质安〔2025〕363号)及申请材料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公司(名称:中国石****公司****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号:青环辐证〔06015〕)从****(辐射安全许可证号:豫环辐证〔06037〕),转入总活度为1.42E+11Bq的I-131,使用频次为6次/6个月,用于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测井,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二、按照国家辐射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贮存等环节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放射性同位素运输管理要求,确保辐射安全。工作人员须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集中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分装、使用等场所要有完善有效的安保和辐射防护措施,设置醒目的辐射防护警示标识。
三、严格按操作规程配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做好对工作人员受照剂量的控制,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异常照射,防止污染事件的发生。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按规定排放放射性废水和贮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放射性同位素终止使用后,其空铅罐须按照回收协议返回生产厂家。
四、做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修订工作,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措施,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我厅报告并按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认真组织开展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自查,编制年度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含2025年度全年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入、库存、使用及返厂情况,并于2026年1月31日前上传至**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复送至辖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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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