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复星****集团有限公司生物制品生产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6年2月28日-2026年3月5日(五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6-****7160
邮箱:****@126.com
通讯地址:****301室(221000)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复星****集团有限公司生物制品生产线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复星****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复星****集团有限公司生物制品生产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组《复星****集团有限公司生物制品生产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审会会议纪要》、****区管委会《复星****集团有限公司生物制品生产线改造项目备案证》(徐开经发备〔2025〕466号,项目代码****)及其他相关意见。该项目选址****开发区蟠桃**路7号重组人胰岛素产业化原料车间,拟投资600万元,不改变原有布局,增加部分新设备,并利用原有生产线部分设备设施,增加多肽类药品原料生产,年产利拉鲁肽10kg、司美格鲁肽10kg。同时对原有重组人胰岛素生产线进行原辅料调整,增加德谷胰岛素生产,年产德谷胰岛素40kg。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控制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且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确保项目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利用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二)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系统。项目营运期各类废水应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药品生产工艺废水经灭活处理后与其他****处理站集中处理达标后,与纯水制备/注射用水制备浓水经厂区污水总排口一同****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外排废水排放须满足《****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2中“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与“提取类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的直接排放限****处理厂接管标准。
(三)项目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项目营运期第三联合厂房内,发酵废气经碱液罐处理达标后与经除菌过滤系统处理达标的层析、冷冻干燥废气一同通过排气筒(DA007)高空排放;第四联合厂房内,发酵废气进入车间洁净空调系统实现自循环,层析、冷冻干燥废气经除菌过滤系统处理达标后,通过2根排气筒(DA008、DA009)高空排放;罐区呼吸废气、溶剂回收产生的不凝气、污水处理站废气依托现有“酸洗涤塔+碱洗涤塔+生物过滤+次氯酸钠洗涤”及“碱洗涤塔+酸洗涤塔+生物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DA003、DA004)高空排放。本项目投料、配料、发酵、层析、冷冻干燥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乙腈、氯化氢、臭气浓度,储罐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溶剂回收产生的不凝气的排放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中表1、表2、表7排放限值;****处理站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中表3、表7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中表6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限值要求。
(四)项目施工期应切实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加设移动控声屏障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禁止在22:00时至次日6:00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施工期噪声标准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项目营运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生产设备通过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绿化吸声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相关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的要求加强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施工期、营运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危险废物应交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进行转移。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设置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建立隐患清单并确保整改到位。事故废水环境风险防范应严格落实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要求,严禁事故废水进入外环境。在项目投入生产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备案工作,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七)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八)本项目建成后应在厂界外设置200m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九)项目应做好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生产、储存、输送有毒有害、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设备、管线应尽量架空设置。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按照相关规范做好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
三、本项目实施后,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初步核算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0.774t/a;
(二)水污染物外排环境量:废水量≤27213.83t/a、COD≤1.361t/a、SS≤0.272t/a、NH3-N≤0.136t/a、TP≤0.013t/a、TN≤0.408t/a、全盐量≤26.422t/a;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变更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开发区****执法局,项目建设、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执法局负责,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按****委员会(徐安发〔2020〕1号)文件要求做好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急防范工作及安全生产评估工作,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并依法进行安全设计和验收。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