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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9--****0160(****农林水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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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712000
农林水利科
2026年2月28日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 号(全文链接) | 发文时间 |
| 1 | **油库至**机场成品油管道项目穿越浊峪河、清峪河、冶峪河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