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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服务大厅二楼****243办公室
联系方式: 0832-****577
| 序号 |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 1 |
邓建国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省**市**县水南镇水南**3号 |
**县房权证城镇字第****08820-2号 |
郑伯敏 |
| 2 |
邓建国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省**县水南镇春岚北路163号金色夏威夷 |
川(2025)**县不动产权第****893号 |
郑伯敏 |
****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