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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622MA3WM1L671 | 建设单位法人:张晓峰 |
| 曹瑞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山****经济开发区工业九路328号 |
| 6万吨/年新能源锂电池材料前驱体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2-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511-C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开发区,****现有厂区内 |
| 经度:117.64139 纬度: 37.68976 | ****机关:****服务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1-14 |
| 滨审批四〔2022〕****0000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3-04-2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5000 |
| 4250 | 运营单位名称:******公司 |
| ****1622MA3WM1L671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1600MA3CH0137N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600MA3CH0137N | 竣工时间:2023-06-2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1-2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2-2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renlihuanbao.com/zxns/zxns111/2026-01-23/1144.html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锂电池材料前驱体6万吨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锂电池材料前驱体6万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包括反应、除焦、分馏、吸收稳定等工艺过程,主要包含6万t/a锂电池材料前驱体生产装置一套以及配套的干气脱硫和溶剂再生装置、酸性水汽提装置、气分原料脱硫脱硫醇装置、硫氢化钠装置。 | 实际建设情况:包括反应、除焦、分馏、吸收稳定等工艺过程,主要包含6万t/a锂电池材料前驱体生产装置一套以及配套的干气脱硫和溶剂再生装置、酸性水汽提装置、气分原料脱硫脱硫醇装置、硫氢化钠装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加热炉以厂区脱硫干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气废气经1根32m高排气筒P1排放;采用密闭切焦,并对贮焦池进行密闭,在贮焦池封闭顶部、焦炭塔顶部及溜焦槽设置抽风罩,收集后的废气经“水雾分离器+碱吸收”处理后至项目加热炉焚烧处理。 储罐区挥发油气经项目配套的油气回收(低温冷凝+变压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放散管高空排放。污水提升池废气无组织排放。 (2****处理站。 (3)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气分原料双脱装置产生的废碱液送入项目酸性水汽提装置调节pH值;废活性炭(油气回收装置产生)、清罐油泥、装置污油均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废活性炭和清罐油泥暂存于厂区**的15m×6m的危废暂存间内,装置污油存放于污油罐内;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4)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处理厂深度处理;含硫污水进入配套建设的酸性水汽提装置处理,处理后产生的净化水同其他生产废水一并经厂区污水提****公司****处理站处理,然后进****处理厂深度处理,最终排入白杨河。 | 实际建设情况:(1)加热炉以厂区脱硫干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气废气经1根32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采用密闭切焦,切焦及焦池废气经“碱喷淋+水喷淋+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一根单独的35排气筒DA018排放。储罐存储物料重芳烃和重污油不易挥发,储罐区废气无组织排放。 污水提升池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通过一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 (2)****处理站用于处理厂区生产和生活污水,污水站配套废气治理措施“水喷淋+生物除臭”治理设施,污水站废气经处理后通过一根15m排气筒(DA003)排放。 (3)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气分原料双脱装置产生的废碱液部分送入项目酸性水汽提装置调节pH值,部分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活性炭(污水提升池活性炭吸附设施、切焦及焦池废气活性炭吸附设施产生)、清罐油泥、装置污油均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废活性炭和清罐油泥暂存于厂区**的15m×6m的危废暂存间内,装置污油存放于污油罐内;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4)项目工艺废水经酸性水汽提装置处理后与锅炉排污水、脱盐水站排水、地面冲洗废水、机泵冷却废水、循环水系统定期排水、气分原料水洗装置排水、生活污水一并经厂内污水站预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处理厂,达标后排入白杨河。 |
| 1、切焦及焦池废气处理措施变化的合理性 (1)环评设计切焦及焦池废气经“水雾分离器+碱吸收”处理后至项目加热炉焚烧处理,最终通过加热炉烟气排气筒排放。根据企业多次调研,最终采用切焦及焦池废气经“碱喷淋+水喷淋+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一根单独的35排气筒DA018排放。因为项目切焦具有周期性,非连续切焦,切焦时废气量较大,若引入加热炉,切焦时会对加热炉燃烧产生冲击,不利于加热炉的稳定运行,且存在安全隐患;而且切焦废气有机成分较少,热值较低,不适用燃烧法处理; (2)结合本次验收监测数据,废气治理措施优化后,项目切焦和焦池废气排气筒中污染物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要求,苯并[a]芘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要求,硫化氢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35m排气筒速率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 (3)根据总量核算可知,切焦及焦池废气治理措施优化后,主要污染物VOCs、颗粒物等排放总量均控制在环评申请总量范围内。 2、储罐区废气处理措施变化的合理性 (1)环评设计储罐区挥发油气经项目配套的油气回收(低温冷凝+变压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放散管高空排放,实际罐区废气未做收集、治理。主要原因是项目储罐存储物料为重芳烃和重污油,均属于不易挥发物料,储罐废气产生量小。企业委托****对项目重芳烃原料和重污油的储存真实蒸气压进行了测定,根据检测报告(详见附件),重污油、重芳烃真实蒸汽压为4.0~4.75kPa,均小于5.2kPa。《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储存真实蒸气压大于5.2kPa的物料储罐需要采用内浮顶罐或者采用固定顶罐并采取废气收集、治理措施,项目物料真实蒸气压较低,不做废气收集处理符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相关要求。 (2)根据本次验收监测数据,VOCs厂界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VOCs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 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处理站废气处理措施变化的合理性 项目污水提升池环评设计废气无组织排放,实际建设中密闭后引入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污水站废气经“水喷淋+生物除臭”处理后有组织排放。该变化均有效减少了有机废气、恶臭气体的排放。根据本次验收监测数据可知,污染物均达标排放。 4、废水产生及处理措施变化的合理性 (1)环评设计项目生产废水经污水提****公司****处理站****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处理厂深度处理。****处理站,项目废水经厂区1220m3/d污水****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最终排入白杨河;****处理站废气采用“水喷淋+生物除臭”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少量水喷淋定期****处理站处理。 (2****处理站已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于2023年3月21日完成备案。项目废****处理厂深度处理后排入白杨河去向未发生变化,根据验收监测数据,****处理站出口废水排放浓度能够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相比于管线输送至******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站处理可有效减少废水远距离输送泄漏风险,有利于更好地进行责任划分和实施监管。 5、固废产生及处置措施变化的合理性 (1)项目未建设油气回收装置,因此无油气回收装置废活性炭产生;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厂区酸性水汽提装置无法完全消纳气分原料双脱装置产生的废碱液,因此气分原料双脱装置产生的废碱液一部分用于厂内酸性水汽提装置用于调节pH值,一部分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水提升池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切焦及焦池废气新增活性炭吸附处理,新增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根据核算,环评设计项目危险废物产生量为69.33t/a,本次验收核算产生量为69.5t/a。 (2)项目固废均妥善处置,公司已与******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定期处置厂区危险废物; (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141号),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前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编制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报有审批权环保部门的环评科(处)备案。“重大变化”包括如下情形:一是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在原项目环评中漏评的;二是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数量超过原项目环评预计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少于预计的百分之五十的;三是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的设备或工艺发生变化的。项目危险废物变化均不属于重大变化,无需编制环境影响补充报告。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7524 | 10.58 | 0 | 0 | 0 | 11.332 | 10.58 | |
| 0.119 | 2.23 | 4.359 | 0 | 0 | 2.349 | 2.23 | |
| 0.0052 | 0.032 | 0.223 | 0 | 0 | 0.037 | 0.032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484 | 0.768 | 3.988 | 0 | 0 | 1.252 | 0.768 | / |
| 1.464 | 7.696 | 16.108 | 0 | 0 | 9.16 | 7.696 | / |
| 2.251 | 1.558 | 5.247 | 0 | 0 | 3.809 | 1.558 | / |
| 0.334 | 1.66 | 1.953 | 0 | 0 | 1.994 | 1.66 | / |
| 1 | 污水处理站(“调节+隔油+气浮+水解酸化+AO+臭氧氧化”工艺,废水处理规模1220m3/d) |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 建设完成,正常运行 | 2025.****.29-30日进行监测 |
| 1 | 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 |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2石油炼制工业重点控制区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 | 加热炉设置低氮燃烧器 | 2025.****.30-12.1进行监测 | |
| 2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3161-2018)表1 | 污水提升池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 | 2025.****.30-12.1进行监测 | |
| 3 | 水喷淋+生物除臭 | 《****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3161-2018)表1 | 污水处理站废气采用“水喷淋+生物除臭”装置处理 | 2025.****.2-3日监测 | |
| 4 | 锅炉设置低氮燃烧器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 锅炉设置低氮燃烧器 | 2025.****.30-12.1监测 | |
| 5 | 碱喷淋+水喷淋+活性炭吸附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35m排气筒速率限值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中要求 | 焦池废气经“碱喷淋+水喷淋+活性炭”处理 | 2025.****.29、12.6监测 |
| 1 | 基础减振 、隔声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采用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 | 2025.****.29-11.30监测 |
| 1 | 设置三口地下水监控井 | 厂区目前设有三口地下水监控井,分别位于厂区西南角、东北角、污水提升池附近,定期开展厂区地下水水质监测 |
| 1 | 厂区建设危废暂存间一座,占地面积90m2 | 厂区建设危废暂存间一座,占地面积90m2 |
| 1 | 储罐区围堰高度1.2m,储罐之间均设置隔堤,围堰内设防渗措施; 建设1座有效容积4500m3事故水池; **一套高架火炬系统。 | 储罐区围堰高度1.2m,储罐之间均设置隔堤,围堰内设防渗措施; 建设1座有效容积4500m3事故水池; **一套高架火炬系统。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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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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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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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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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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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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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