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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424MAEGN4RM56 | 建设单位法人:李贺林 |
| 李贺林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县 |
| **省梅****工业园**大道(如翼实业1号厂房) |
|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60-C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工业园**大道(如翼实业1号厂房) |
| 经度:115.819167 纬度: 23.929722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8-26 |
| 梅环华审〔2025〕1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424MAEGN4RM56001P |
| 2026-01-0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600 |
| 65 | 运营单位名称:**** |
| ****1424MAEGN4RM56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市****公司 |
| ****1424MAEGN4RM56 | 验收监测单位:**市弗****公司 |
| ****0111MA59CG2C40 | 竣工时间:2025-11-16 |
| 2025-12-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2-31 |
| 2026-01-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2-2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item_detail.html?id=520325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厂房总占地面积为4320m2,总建筑面积4320m2。项目**一条电泳线,配套建设有办公区、危险化学品仓库、一般固废仓、危废仓、废水处理站等,生产规模为年加工处理5000万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音响、电声及各类五金金属件。 | 实际建设情况:厂房总占地面积为4320m2,总建筑面积4320m2。项目**一条电泳线,配套建设有办公区、危险化学品仓库、一般固废仓、危废仓、废水处理站等,生产规模为年加工处理5000万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音响、电声及各类五金金属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主要生产工艺为前处理(热水喷淋、脱脂、脱脂后清洗、陶化、陶化后清洗)、电泳涂装、清洗、烘干等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生产工艺为前处理(热水喷淋、脱脂、脱脂后清洗、陶化、陶化后清洗)、电泳涂装、清洗、烘干等。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营运期废水包括生产废水(热水喷淋废水、脱脂后清洗废水、陶化后清洗废水及电泳后清洗废水、纯水机制备尾水、地面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方式为:①****绿色生态工业小镇油新水质净化厂运营前: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作标准回用于厂区内绿化灌溉,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反应沉淀池+A/O+二沉池+保安过滤器+反渗透过滤)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洗涤用水水质限值及表2限值回用于生产,不外排。②****绿色生态工业小镇油新水质净化厂运营后: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反应沉淀池+A/O+二沉池)处理后,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绿色生态工业小镇油新水质净化厂纳管标准的较严值进入****绿色生态工业小镇油新水质净化厂处理。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生产废气主要包括热水锅炉废气、固化炉废气及电泳废气。热水锅炉废气、固化炉废气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电泳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VOCs)等。电泳废气经收集至“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与热水锅炉废气、固化炉废气统一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电泳废气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367-2022)排放限值;热水锅炉废气、固化炉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较严值。 (三)声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材料,交由专业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包括废槽液、废水处理浓液(油新水质净化厂运营前)、废滤芯、RO膜及废污泥等,定期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 实际建设情况:(一)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营运期废水包括生产废水(热水喷淋废水、脱脂后清洗废水、陶化后清洗废水及电泳后清洗废水、纯水机制备尾水、地面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方式为:①****绿色生态工业小镇油新水质净化厂运营前: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作标准回用于厂区内绿化灌溉,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反应沉淀池+A/O+二沉池+保安过滤器+反渗透过滤)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洗涤用水水质限值及表2限值回用于生产,不外排。②****绿色生态工业小镇油新水质净化厂运营后: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反应沉淀池+A/O+二沉池)处理后,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绿色生态工业小镇油新水质净化厂纳管标准的较严值进入****绿色生态工业小镇油新水质净化厂处理。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生产废气主要包括热水锅炉废气、固化炉废气及电泳废气。热水锅炉废气、固化炉废气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电泳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VOCs)等。电泳废气经收集至“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与热水锅炉废气、固化炉废气统一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电泳废气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367-2022)排放限值;热水锅炉废气、固化炉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较严值。 (三)声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材料,交由专业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包括废槽液、废水处理浓液(油新水质净化厂运营前)、废滤芯、RO膜及废污泥等,定期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认真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措施,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系统,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 实际建设情况:认真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措施,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系统,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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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27 | 0 | 0 | 0 | 0.27 | 0.27 | / |
| 0 | 3 | 0 | 0 | 0 | 3 | 3 | / |
| 1 | 废水处理站(反应沉淀池+A/O+二沉池+保安过滤器+反渗透过滤)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洗涤用水水质限值及表2限值 | 实际建设为生产废水(包括工业废水、纯水制备尾水、地面清洁废水等)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反应沉淀池+A/O+二沉池+保安过滤器+反渗透过滤)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洗涤用水水质限值及表2限值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 合格 |
| 1 | 废气处理设施“二级活性炭装置” | 电泳废气非甲烷总烃(VOCs)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367-2022)中表1及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热水锅炉废气、固化炉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的排放标准执行《工业炉窑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其他炉窑二级标准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标准的严者。 | 实际建设电泳废气经收集至“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与热水锅炉废气、固化炉废气后统一由同一根排气筒排放。 | 合格 |
| 1 | 设备维护,选低噪设备,采取减振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 | 实际建设加强设备维护保养,选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基础减振、等措施。 | 合格 |
| 1 | 根据项目各区域功能,针对不同的区域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设置,做到防风、防雨、防漏、防渗漏。 | 根据项目各区域功能,针对不同的区域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设置,做到防风、防雨、防漏、防渗漏。 |
| 1 | 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二十八、金属制品业 81、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6(年使用10吨及以上有机溶剂的)及五十一、通用工序 111.表面处理(年使用10吨及以上有机溶剂的)”的规定,项目应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 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二十八、金属制品业 81、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6(年使用10吨及以上有机溶剂的)及五十一、通用工序 111.表面处理(年使用10吨及以上有机溶剂的)”的规定,项目应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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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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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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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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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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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认真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措施,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系统,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82号)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申报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须认真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措施,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系统,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82号)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申报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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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