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同时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本地块属于印染行业中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属于丙类地块,且地块原用途为工业用地,现规划为商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B1/R2)、防护绿地(G2),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居住用地(07)中的城镇住宅用地(0701)及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中的防护绿地(1402),其中居住用地为浙环发[2024]47号中的敏感用地,因此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地块位于**市廿三里镇镇南西路76号,地块占地面积为10921.63平方米,中心坐标为东经120.161391 ,北纬 29.323551 。地块**拆除厂房后的闲置空地,****玩具厂,西至拆除厂房后的闲置空地,北至通宝路,隔路为草湖塘工业区。地块原权利人为**市****公司,****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现场踏勘资料、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调查地块在1997年前为农田,主要为周边下朱宅村村民种植蔬菜,为自种自吃,化肥、农药使用量较少;1997年左右建成**市廿三里第一袜厂;1999年**市****公司购买了**市廿三里第一袜厂厂房,后一直为**市****公司(曾用名义****公司),2021年6月,企业停产,厂房闲置,至2023年,****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征收,后闲置厂房进行拆除,至2023年,地块内厂房已拆除完毕,至今地块内仍为拆除厂房后的闲置空地。
二、调查布点与采样分析:
(1)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数28个(S1-S28)。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采样按照地下水采样布点相关技术规范中布点密度的要求,在地块内布设地下水监测井8个(W1~W8),引用《原浙****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司编制,2025年12月)中2个场外对照点,S01/W01点位,位于地块东南侧的农田区域,距离本地块最近距离600m,地下水点位与土壤监测点位重合),S02/W02点位,位于地块东侧的农田区域,距离本地块最近距离1235m,地下水点位与土壤监测点位重合)。
(2)调查地块采样点S1~S28(除S7~S10、S16外)原计划采样深度为6m,S7~S10、S16原计划采样深度为9m,因风化岩石层的影响,无法钻探至预设深度或受粗砂层、圆砾层影响,不符合采样条件,导致采样深度有变化,S1、S12、S21实际采样深度为4.5m,S2实际采样深度为5.0m,S3、S19实际采样深度为4.8m,S4、S7、S8、S11、S20、S25实际采样深度为6.0m,S5、S6实际采样深度为3.0m,S9、S15、S16、S22实际采样深度为5.8m、S10实际采样深度为5.9m,S13实际采样深度为5.7m,S14实际采样深度为3.8m,S17实际采样深度为7m,S18实际采样深度为7.2m,S23、S26实际采样深度为7.5m,S24实际采样深度为6.6m,S27实际采样深度为3.5m,S28实际采样深度为4.2m。调查地块采样点S1~S4、S7~S14、S19~S22、S25、S27、S28分别取4个土壤样品送检;S5、S6分别取3个土壤样品送检,S15~S18、S23、S24、S26分别取5个土壤样品送检,调查地块内**8个地下水水井。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地块内117个(不包括平行样14个);****实验室地下水样品8个(不包括平行样1个)。
三、调查结果:
本调查地块土壤样品六价铬、VOCs和SVOCs检测结果低于检出限,其他因子铜、镍、镉、铅、砷、汞、锑、钴及石油烃(C10~C40)检出值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 第一类用地 筛选值要求,硒检出值满足《**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36/1282-2020)中表3的 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氟化物、铬、锌检出值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表A.2的 敏感用地筛选值 ,pH值、硫化物没有评价标准,对比场外对照点,pH值与场外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
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摇匀可见悬浮物,关注检测因子中pH值、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铁、锰、挥发酚、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氮、氟化物、硝酸盐氮、氰化物、砷、汞、镉、硒、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铅、锌、铝、铜、镍、总铬、锑、钴、锡、苯胺、萘、石油烃(C10-C40)、可吸附有机卤素(AOX)、总磷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余均未检出。
根据地下水监测结果,各监测点地下水中检出的因子中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铁、锰、钠、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氰化物、砷、汞、镉、硒、铅、锌、铜、镍、锑、钴、萘等浓度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挥发酚、浊度、铝、氨氮、氟化物未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苯胺、石油烃(C10-C40)检出值低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附件5**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总磷检出值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总铬、锡检出值可以满足美国EPA中Tapwater筛选值,可吸附有机卤素(AOX)检出值****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GB18918-2002)中表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附录H,浊度、氨氮、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铝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在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的前提下,无需开展地下水健康风险评估。经计算,在第一类用地情景下,挥发酚(以苯酚计)、氟化物的非致癌风险危害商低于可接受危害商值1,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的风险可接受,不需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
综上所述,****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所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的要求,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可用于居住用地(07)中的城镇住宅用地(0701)及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中的防护绿地(1402)开发利用,无需启动详细调查,不需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
附件:****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