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菊乡路与永旺路交叉口西北角区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审批
河南-南阳-内乡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2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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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菊乡路与永旺路交叉口西北角区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发布单位:**** 开始公示时间:2026-02-28 12:43
项目名称 **县菊乡路与永旺路交叉口西北角区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公示单位 ****
地块基本信息 公示类别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现状用地类型 一类用地
公示时长 15天 公示时间 2026-02-28 12:43 至 2026-03-15 12:43
行政区划 **省-**市-**县 地块面积(m2) 33383.22
工业活动历史 2012-2024 活动历史 临湍建材实际并没有生产生态砖、路沿石、花带石等,而一直生产的都是水泥管
地块规划用途 0901-商业用地 地块详细地址 **市**县菊乡路与永旺路交叉口西北角
经度 111.838724 纬度 33.075518
报告编制信息 调查起止时间 2025-10-15 至 2026-01-06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单位联系人 王梦迪 单位联系电话 155****0876
土壤是否超标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地下水是否超标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公示授权信息 信息反馈联系人 王梦迪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155****0876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政府 土地使用权人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吴社强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135****9881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省**市**县**镇渚阳大街82号
报告主要结论

**县菊乡路与永旺路交叉口西北角区域地块(以下简称“该地块”)位于**市**县菊乡路与永旺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总面积33383.22平方米,折合50.07亩;其中净用地面积23116.50平方米,折合34.67亩;道路代征面积7820.30平方米,折合11.73亩;绿化代征面积2446.42平方米,折合3.67亩。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经度:111.838724°、纬度:33.075518°。地块北侧、南侧为林地,西侧为耕地,东侧为菊乡路和内****公司。

根据《****政府关于**县201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4]1号)、《****政府关于**县201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有关事宜的批复》(宛政土[2014]7号)可知,2012年之前地块属于湍东镇北符营村集体耕地,2013年由集体耕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局关于**县临湍****公司建设项目用地初步审查意见》(内国土资函【2012】43******局,2012年7月2日)可知,2012年出让给**县临湍****公司,建设年产10万块生态砖、5万块路沿石、花带石生产线。根据2023年9月18****中心出具的关于湍东镇北符营村、五里堡村用地的情况说明可知,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根据2025年11月24****中心出具的《规划条件通知书》编号为:****,该地块规划为商业用地。

通过现场踏勘了解到,地块未围挡,地块内大部分为水泥硬化地面;地块北部西侧为内****公司生产区,北部中侧为原料暂存区(存放有沙子、石子)、成品暂存区(水泥管),中部西侧为电动车车棚,**西侧为原料仓库和成品暂存区,堆放有水泥管,****办公室,地块其他区域被杂草、林地覆盖。地块内地势较平坦,无地下水井、无地表水体。踏勘期间地块建筑物未拆除,地块内未闻到异常气味,未发现其他工业性质固废,不存在被污染的迹象。

地块周围1km范围内为村庄、住宅小区、学校、机关单位、博物馆、****农场(仓库房)、**县****公司、国家电网、景阳彩钢、****公司、****公司、****公司、****集团、****公司、石材仓库、瓷砖仓库、众成机****公司、****公司、内****创业园、钢材市场、******公司、金冠环****公司、****中心、****驾校、****公司、**怡****公司等,施用的肥料主要为复**和有机肥,未使用较难降解的农药,农田灌溉水来源于地下水井。经污染识别分析,周边历史状况对调查地块土壤环境不会造成影响。此次调查共布设了13个快检点位(包括7个对照采样点),检测结果表明:土壤快速检测因子除镉、汞未检出外,总铬、砷、铜、铅、镍有不同程度的检出,各元素浓度均在《**省主要元素的土壤环境背景值》****研究所,邵丰收、周皓韵,1996 年)浓度范围内,砷、铜、总铬、镍的快速检测浓度范围与对照点检测结果相比无显著差异;铅的快速检测浓度最大值与对照点结果相比略高,考虑土壤的异质性,该差异可接受。地块内土壤快速检测点位挥发性有机物对照点检测结果无较大差异。XRF、PID快速检测,辅助印证地块内土壤环境无污染。

综上,地块内部及周边污染识别情况可得调查结论: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确定的、可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低,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地块满商业用地的要求,该地块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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