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县菊乡路与永旺路交叉口西北角区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6-02-28 12:43 至 2026-03-15 12:43 | |||
| 行政区划 | **省-**市-**县 | 地块面积(m2) | 33383.22 | |||
| 工业活动历史 | 2012-2024 | 活动历史 | 临湍建材实际并没有生产生态砖、路沿石、花带石等,而一直生产的都是水泥管 | |||
| 地块规划用途 | 0901-商业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市**县菊乡路与永旺路交叉口西北角 | |||
| 经度 | 111.838724 | 纬度 | 33.075518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5-10-15 至 2026-01-06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王梦迪 | 单位联系电话 | 155****0876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王梦迪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55****0876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吴社强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35****9881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省**市**县**镇渚阳大街82号 | |||||
| 报告主要结论 | **县菊乡路与永旺路交叉口西北角区域地块(以下简称“该地块”)位于**市**县菊乡路与永旺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总面积33383.22平方米,折合50.07亩;其中净用地面积23116.50平方米,折合34.67亩;道路代征面积7820.30平方米,折合11.73亩;绿化代征面积2446.42平方米,折合3.67亩。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经度:111.838724°、纬度:33.075518°。地块北侧、南侧为林地,西侧为耕地,东侧为菊乡路和内****公司。 根据《****政府关于**县201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4]1号)、《****政府关于**县201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有关事宜的批复》(宛政土[2014]7号)可知,2012年之前地块属于湍东镇北符营村集体耕地,2013年由集体耕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局关于**县临湍****公司建设项目用地初步审查意见》(内国土资函【2012】43******局,2012年7月2日)可知,2012年出让给**县临湍****公司,建设年产10万块生态砖、5万块路沿石、花带石生产线。根据2023年9月18****中心出具的关于湍东镇北符营村、五里堡村用地的情况说明可知,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根据2025年11月24****中心出具的《规划条件通知书》编号为:****,该地块规划为商业用地。 通过现场踏勘了解到,地块未围挡,地块内大部分为水泥硬化地面;地块北部西侧为内****公司生产区,北部中侧为原料暂存区(存放有沙子、石子)、成品暂存区(水泥管),中部西侧为电动车车棚,**西侧为原料仓库和成品暂存区,堆放有水泥管,****办公室,地块其他区域被杂草、林地覆盖。地块内地势较平坦,无地下水井、无地表水体。踏勘期间地块建筑物未拆除,地块内未闻到异常气味,未发现其他工业性质固废,不存在被污染的迹象。 地块周围1km范围内为村庄、住宅小区、学校、机关单位、博物馆、****农场(仓库房)、**县****公司、国家电网、景阳彩钢、****公司、****公司、****公司、****集团、****公司、石材仓库、瓷砖仓库、众成机****公司、****公司、内****创业园、钢材市场、******公司、金冠环****公司、****中心、****驾校、****公司、**怡****公司等,施用的肥料主要为复**和有机肥,未使用较难降解的农药,农田灌溉水来源于地下水井。经污染识别分析,周边历史状况对调查地块土壤环境不会造成影响。此次调查共布设了13个快检点位(包括7个对照采样点),检测结果表明:土壤快速检测因子除镉、汞未检出外,总铬、砷、铜、铅、镍有不同程度的检出,各元素浓度均在《**省主要元素的土壤环境背景值》****研究所,邵丰收、周皓韵,1996 年)浓度范围内,砷、铜、总铬、镍的快速检测浓度范围与对照点检测结果相比无显著差异;铅的快速检测浓度最大值与对照点结果相比略高,考虑土壤的异质性,该差异可接受。地块内土壤快速检测点位挥发性有机物对照点检测结果无较大差异。XRF、PID快速检测,辅助印证地块内土壤环境无污染。 综上,地块内部及周边污染识别情况可得调查结论: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确定的、可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低,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地块满商业用地的要求,该地块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