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及配套设施迁建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二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30天 | 公示时间 | 2026-02-28 12:45 至 2026-03-30 12:45 | |||
| 行政区划 | **壮族自治区-**市-**区 | 地块面积(m2) | 6008.12 | |||
| 地块规划用途 |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地块位于****市**区新棠镇入口处 | |||
| 经度 | 108.598102 | 纬度 | 22.395070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5-11-27 至 2026-02-26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张大添 | 单位联系电话 | 177****9975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张大添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77****9975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企业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利日梅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82****2068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市**区长田路8号 | |||||
| 报告主要结论 | ****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及配套设施迁建项目地块,地块位于****市**区新棠镇入口处,占地面积6008.12m2(约9.01亩),中心坐标为东经108.598102°,北纬22.395070°。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农用地0.4944公顷,建设用地0.1064公顷,共0.6008公顷;现场踏勘期间,项目地块内区域已平整,构筑物已建成。经过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分析,调查地块历史主要为**市****收购站;从事松脂收购、暂存、分拣与转运,无松香生产加工环节,仅承担松脂原料的初级收储职能,收购站2005年后关停至今已超20年,关停后地块一直处于闲置状态。2023征收后规划调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权属变化由****社区****小组转变为****,征收后规划调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由******征收中心将该地块划拨给****,取得项目地块后,于2025******局新棠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及配套设施迁建项目。调查地块历史及当前无工业企业入驻、无规模化养殖、无固废堆存、无污水排放等污染行为,历史活动简单清晰,无潜在污染隐患;现场踏勘期间,调查******局新棠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及配套设施迁建项目,配套设施完善,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生活污水有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对调查地块进行污染识别,地块内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土壤环境污染风险较小;经过调查,调查地块历史主要为**市****收购站;新棠收购站的主要功能为松脂初级收储,无工业生产行为、无污染物产生,松脂本身天然稳定,叠加地块土壤、地下水的自然阻隔与净化能力,以及超20年的关停自然消解周期,其历史经营活动对土壤、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要素的影响已基本消除,对调查地块土壤污染输入性影响不大。****加油站和**钦****公司。经过调查,新力加油站和**钦****公司均能落实好环保要求,无异常情况发生,且距离较远、存在一定的街道、居民楼、地势等阻隔,对调查地块土壤环境影响不大,新力加油站和**钦****公司均不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其余周边区域多为民房、村屯、林地、农田等,生活污****水厂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无其他工业生产、固废处置、污水处理站等污染风险源。 综合分析,结合《**壮族自治区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可得到结论为地块及周边区域历史和当前未曾涉及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地块及周边区域历史和当前未曾从事过规模化畜禽养殖,或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等;历史和当前未曾作为污水灌溉区,或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倾倒、填埋等;历史和当前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等;经过污染识别,地块内土壤环境可以接受;历史和当前未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调查地块土地用途清晰,****政府储备地,资料齐全。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要求:“第一阶段调查后,若地块内及周边无可能造成污染的来源,或污染来源已得到有效控制,且无证据表明地块存在污染,可得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结论,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壮族自治区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亦规定:“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调查,若地块历史用途简单清晰、无工业生产、规模化养殖等污染风险活动,且周边污染源对地块的输入性影响极小,可直接得出调查结论”。可知,经过第一阶段调查分析,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符合规划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