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建立****政府采购活动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 ||||||||||||||||||||||||||||||||||||||||||||||||||||||||||||||||||||||||||||||||
| 坛财字〔2026〕2号 | ||||||||||||||||||||||||||||||||||||||||||||||||||||||||||||||||||||||||||||||||
| ****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区各有关单位: ****政府采购行为,有效预防领导****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政府采购活动登记报告制度》,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局关于建立****政府采购活动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常财购〔2026〕3号) ****财政局 2026年2月28日 ****政府采购活动登记报告制度 第一条 ****政府采购行为,有效预防领导****政府采购活动,打造公平公正、****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政府****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机关、审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本****政府采购活动行为,****政府采购活动中,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超越职权范围,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政府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政府采购活动,不得请托他人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领域活动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在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因素等关键内容的确定中,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为特定供应商设定倾向性、排他性、歧视性或其他不合理要求,从而为其谋取竞争优势或排除、限制其他潜在供应商; (二)明示或暗示通过“化整为零”、虚构涉密、紧****政府采购; (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从而排斥、限制其他潜在供应商; (四)在资格审查、开标、评审、谈判、磋商等关键环节,为特定供应商传递信息、请托说情;标书代写 (五)干涉评审专家抽取、评审小组组建; ****小组及其成员客观、公正、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施加压力影响评审结果; (七)明示或暗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让特定供应商中标或以串通投标等方式谋取中标; (八)违规干预采购结果的确认; (九)违规干预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采购项目验收、采购资金支付等; (十)超越职责范围,违规获取、泄露未公开的项目信息; ****政府****管理部门、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等施加压力,干扰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举报等相关处理及监督检查; (十二)其他****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七条 领导干部存在插手干预行为的,被插手干预人应自觉抵制并予以拒绝,及时、全面、客观记录具体情况,填写《领导****政府采购活动登记表》,并提供真实、有效证据。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领导****政府采购活动的,向****政府****管理部门报告。根****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要求,****管理部门及时将登记****机关报告。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领导****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要求,****机关报告。 第九条 报告人如实记录领导****政府采购活动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报告人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泄露报告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报告人。对发生泄密或打击报复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辖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政策调整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附件2 领导****政府采购活动登记表 填报时间:
登记人: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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